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天津市和平区2023年公办小学学位办理指南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规(2021)6号)
2、《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教规范[2022]2号)
3、市教委关于做好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
✍申请条件
1.在本市申领取得天津市居住证的非天津市户籍境内来津人员的随迁子女;
2.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需要在和平区接受教育,且具备正常接受学校教育能力的适龄随迁子女;
3.2023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4.居往证载明的居住地所属区为天津市和平区。
✍咨询电话
022-27121337
✍申请时间及方式
预计为2023年4月左右,届时请详见各小学门口张贴的《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申请天津市和平区2023年公办小学学位的通知》需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申报并通过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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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验证材料须知(现场验证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1.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有效期内的天津市和平区居住证《原件)。
2.居往证持有人(夫妻双方)及其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证(原件)。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随迁子女在天津市和平区合法居所的证明(原件):
以下情况均需满足在2023年4月30日前连续至少6个月,且随迁子女在和平区就读期间持续实际居住;
①居住在自有住房的:需提交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居住在租赁住房的:需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并在天津市市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解放南路376号)开具适龄儿童父母双方的《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记录查询结果》,需在天津市有0套不动产。
4.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市和平区的务工就业证明(原件):
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等,并提供居住证持有人在和平区的《天津市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不能清晰体现相应缴费时段的还需提供《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明细单》)。
注:社会保险需同时缴纳天津市和平区养老及医疗保险,且至2023年4月连续缴纳至少6个月。
✍备注
1.申请转学学位的,还需提供现就读学校全国学籍号。备注:六年级不转学。
2.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在天津市已取得户口(含蓝即户口、集体户口)的请到户口所在地为随迁子女申请学位,在其他区已购房的请到购房区申请学位,区教育局及相关单位将联合审验相关材料。
3.申请人持填报凭证及以上四项证件材料按照通知时间及地点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区教育局将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和平区公办小学就读,小升初时统筹安排在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初中。小学将于2023年秋季学期开学前通知申请人办理入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