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春学期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省学校收费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春学期学校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1.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在公办学校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免费提供作业本。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按批准的民办学校原收费标准减去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后收取,即小学减收700元/生·年,初中减收1000元/生·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和借读费。农村(包括省辖市所属农村乡镇、县及县级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对极少数不在校园范围内且产权(指土地证、产权证)明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学生公寓,可继续收取住宿费。
2.公办普通高中按评估确认的星级收费,不得收取择校费。普通高中教材费(含磁带)、作业本费、社会实践活动费按核定的标准执行。普通高中必须在市教育局根据省定目录确定的教材目录范围内选用教材。普通高中不得向学生收取补课费、体检费。
3.公办中等职业教育一、二、三年级学生免收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参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学校招生简章公布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财政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综合高中班高一年级按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高一年级结束时选择参加普通高考继续在该校学习普通高中课程的学生继续按照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收取(教材及作业本费按普通高中收取);选择到职教相关专业学习(包括对口单招班)的学生第二、三年免收学费。职业高中、综合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得收取体检费,学生体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综合高中班后两年选择职业教育学生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由学校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按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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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儿园收费应严格按照《关于转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扬价费〔2018〕58号)文件要求执行。市区公办幼儿园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及服务性收费中的托管费。
5.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中电教教材费(小学6元/生.学期、初中8元/生.学期)和高中阶段学校电教教材费(8元/生.学期)应专款专用,按规定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集中统一采购电教教材。
6.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各项收费规定。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保教费)、住宿费等,不得自立项目、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学校代收费必须遵循“据实收取、不得盈利”的原则。校服应遵循学生自愿购买的原则,校服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具体收费标准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执行。市区中小学校服采购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扬州市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扬教发〔2022〕38号)规定流程执行。学校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住宿费应按规定标准收取。严禁将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用于学校其它支出。学校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结算、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号)文件要求,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班分项核算,期末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生伙食费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扬教发〔2022〕45号)要求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学校膳食委员会确定并向家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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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规范课后延时服务收费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20〕2号)文件精神,课后服务费收取每学期不得超过300元/生。课后服务费以学期为计费周期,不得跨学期收取。学校按规定引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校外专业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其收费可采用代收费方式,并按代收费管理规定执行。课后服务收费其他要求应严格按照《关于核定市区课后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扬发改价格发〔2020〕203号)规定执行。
8.做好学期收费公示工作,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学校应加强与家长之间的收费信息沟通,及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程序等信息通过告家长书、短信、校园网站等形式向家长宣传到位。本学期收费标准应在醒目位置进行长期公示。食堂大宗物资、校服采购招标应做到透明、公开、公正,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膳食委员会、校服选用小组等组织中的作用,加大学生、家长在学生食堂管理、校服管理中的参与度。
9.各地要继续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对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户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子女的幼儿园阶段保教费、伙食费,义务教育阶段伙食费、校服费、课后延时服务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阶段学费、书本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实施全额免费政策。普通高中要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学生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