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待遇。
(一)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二)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的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的军人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
本方案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四)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子女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援鄂医疗队员及受市级及以上表彰的新冠肺炎防治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经主管部门和市教育局认定后,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港、澳、台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六)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按泰委发〔2014〕65号文件规定执行。
若考生第(五)(六)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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