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怀柔区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4号),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现就2023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积极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进一步完善入学机制,严格规范秩序,加强入学工作管理,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有序推进,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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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将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作为政府责任予以落实。
(二)坚持区级为主,区教委负责组织实施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三)坚持免试就近,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
(四)坚持有序规范,严格规范程序,严肃执纪问责,确保平稳有序。
三、入学条件及方式
(一)根据学位供给情况和户籍、房产、居住年限等因素,坚持单校划片和多校划片相结合的入学方式,形成更加公平完善的就近入学规则。
(二)凡年满6周岁(2017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须按照区教委划定的学校服务范围,参加学龄人口信息采集,免试就近入学。
(三)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按《怀柔区2023年初中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入学。
(四)本市非怀柔区户籍的无房家庭适龄子女按照《怀柔区2023年本市非本区户籍无房家庭承租人适龄子女入学审核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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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区台办认定的台胞子女、区侨务部门认定的华侨子女、国家或北京市博士后管理部门认定的在京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符合随军进京落户条件正在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子女、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或持有登记居住地址为怀柔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本市户籍对待。
(六)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怀柔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方案》相关要求进行材料审核,审核通过后进入入学程序。区级建立日常联合审核机制并积极稳妥做好义务教育全学段审核,切实维护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七)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服务范围内就近就便优先入学。
(八)区级以上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科学城科研院所、怀柔区“亲清管家”企业引进的中高级人才子女入学,由区教委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协调解决。
(九)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十)强化部门联动审核。区教委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入学资格,特别加强对空挂户、实际住所的审核,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地下室、半地下室、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人防空间、储藏室、过道房、车库房、非合法建筑、危房等,均不得作为入学资格条件。用于入学的房屋产权必须是适龄儿童少年父母100%房屋所有权(政府共有产权房除外)。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区级主责。区教委是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主责单位,成立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入学工作,加强对本区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做好控辍保学工作。严格按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要求,做好招生入学的具体实施工作。区教委对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校应加强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强入学资格审核,严格执行区教委确定的义务教育登记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收费标准等,以招收怀柔区学生为主,确保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规范入学管理。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各类竞赛证书、培训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形式选拔学生。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招生、选拔学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色班、国际部、国际课程班等名义招生。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在明显位置公示招生政策、流程、时间安排等内容,向学生和家长宣传相关招生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下一年度招生工作意见印发时自行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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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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