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相城区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公益普惠的原则。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
二、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8年9月1日-2019年8月31日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
托班为30个月-35个月(2020年9月1日-2021年2月28日出生)。
三、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根据可供学位依次满足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实际居住材料)、家长身份证原件,填写相城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进行登记、报名。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原件、体检健康证(体检健康证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在相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原件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就业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材料,填写相城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通道提交报名所需材料,进行登记、报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的通知》、省卫健委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方法的通知》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四、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镇(街道、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重点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应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也纳入服务区管理。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普惠资源供给。各镇(街道、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本地户籍人员子女入园,最大限度地满足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规范民办园招生管理。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规定,巩固完善服务区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民办幼儿园招生事项根据隶属关系报所在镇(街道、区)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相城区教育局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各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三部门《关于调整苏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精神,落实减免政策,对民政部门、总工会认定的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持《特困职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的子女,保育教育费按照50%的比例予以减免;对残疾儿童和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以及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警察子女保育教育费予以全免。所需经费由所在地政府予以保障。根据《省应急管理厅 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统筹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五、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5月25日前统一公布接待地点、组织专人接待,公布与开通咨询热线电话。
2.报名时间。6月3日(周六)至6月4日(周日)。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登记报名,并进行材料审核,录取后应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
3.招生管理。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学校无证幼儿园及幼儿看护点清理整顿的通知》有关要求,继续巩固无证园清理销号成果,坚决杜绝无证园抬头,严禁看护点招生,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依法取缔。
附件:2023年相城区幼儿报名登记表
2023年相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着力落实习 近 平总书记关于教育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继续规范招生办学行为,营造良好教育生态,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坚持公民同招原则、坚持优质均衡原则。
三、工作要求
各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领会国家、省、市、区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依法保障权利、确立全局观念、明确招生范围、规范招生行为、提高吸纳水平、关爱特殊儿童、落实优抚政策、加强学籍管理、规范学校收费、优化服务措施、严肃招生纪律。
四、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准。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地段生认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子女核心家庭等情况,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四)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五)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六)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该合法固定住所可以作为学生施教区认定的依据。
(七)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凭相关材料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本区;④孤儿。
(八)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户籍地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区教育局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九)随迁子女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相对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相关政策执行。
(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家庭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信息进行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五、入学办法
(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6年9月1日—2017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或其他有效材料,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特殊需要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2.初中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和非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
(2)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达到积分准入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3)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相城区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7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二)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相城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或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根据需要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公办学校审核资料。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其他相关材料)、婴儿出生证等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户籍(含集体户口)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在指定时间进行信息采集,到户口所在地指定地点审核资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小学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婴儿出生证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初中报名时携带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以及实际居住的相关材料。
非本区户籍适龄儿童,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挂靠用工单位(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还须提供申报集体户口材料(如劳动合同等)及社保证明。
3.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随迁子女要求在本区入读公办学校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其子女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小学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初中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情况相关材料;④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材料、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4.选报民办学校未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家庭户籍、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相关公办学校学位等情况,根据“相对就近、学位匹配”原则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入学。
5.依据《市政府关于聚焦民生补短板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府〔2020〕55号)文件精神,继续完善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
>>> 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入学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幼儿园入园报名时间
6月3日(周六)至6月4日(周日)
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日程
5月22日前,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发布入学公告,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
5月23-29日,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采集。
6月3-4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小学现场审核材料。
6月10-11日(周六至周日),公办初中现场审核材料。
6月12-26日,民办学校网上报名、现场材料审核以及计划类别确认。
6月30日,组织民办学校电脑随机派位。
6月30日-7月25日,统筹安排符合公办入学条件、电脑随机派位未录取的学生进入公办学校。完成大学区辐射和积分入学。
8月15日前,各小学、初中发放入学通知书。
备注: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