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定了我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指导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并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二、收费项目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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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费标准
(一)公办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760元/生·月。
(二)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托大班(2周岁(含)-3周岁)、托小班(1周岁(含)-2周岁)、乳儿班(1周岁以内)分别不高于1100元/生·月、1800元/生·月、2500元/生·月。
(三)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托育机构可以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按小时折算,在不超过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退费资助等相关政策
(一)退费规定。
1、全日托。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托,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托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 (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托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2、半日托、计时托按双方协议约定执行。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婴幼儿、孤儿和残疾婴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上级和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托育费收费报销办法执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规定。
五、其他规定
(一)托育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托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
(二)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六、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2年,期满后另行公布。
本文内容来源:河口区人民政府,链接:http://www.hekou.gov.cn/art/2023/9/1/art_101094_103591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