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学费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本科学历学费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教人〔2023〕6号)精神,鼓励在职教师不断提升学历层次,培养高素质瓯海教师队伍,现就全区幼儿园在职教师取得本科学历给予学费奖励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
瓯海区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在岗教师(以下简称“幼儿园教师”)。幼儿园的报备员额、劳动合同制和编外专任教师参照执行。
二、奖励条件
(一) 入学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二) 所学学科(专业)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与任教学科或任职岗位相一致。
(三) 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学历。
(四) 符合师德规范要求。
(五)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须继续在本区域内工作不少于3年,否则须退还奖励经费;拒不退还的,将在工资中扣除,并建议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三、奖励金额
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所需经费在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中列支。
四、奖励程序
(一) 幼儿园教师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学历报名前,须填写《温州市瓯海区幼儿园教师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学历情况备案表》(附件1),打印一式一份,要经所在幼儿园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 幼儿园教师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须填写《温州市瓯海区幼儿园教师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学历学费奖励申请表》(附件2),打印一式两份,附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材料,经所在幼儿园同意后,报瓯海区教育局审核备案。一份存人事档案,一份用于奖励报销。
(三) 经所在幼儿园公示后,发放奖励。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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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幼儿园教师于本通知印发之后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二) 幼儿园教师在本办法印发之前已报名在职攻读大学本科的,要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温州市瓯海区幼儿园教师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学历情况备案表》,经所在幼儿园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幼儿园教师要在在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学费奖励申请。
(三) 民办幼儿园参照本办法制定教师学历提升奖励办法。
(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温州市瓯海区幼儿园教师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学历情况备案表.doc
附件2:温州市瓯海区幼儿园教师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学历学费奖励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