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妥善落实有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1. 符合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照顾对象,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事务部审核研究同意后,由社会事务部统筹安排。
2.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子女入学。
3. 按《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军分区政治工作处金华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意见》(金市教基〔2019〕25号)等教育优待政策予以落实。
4.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按《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浙应急人事〔2019〕37号)妥善安排。
5.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华侨华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0〕150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教基〔2011〕35号)等政策,享受与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同等待遇,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和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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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人才子女入学。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山海协作“飞地”高质量建设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5号)《中共金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智选金华”大学生人才聚集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金人才领〔2022〕4号)《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金开办〔2022〕68号)等政策予以落实。
7.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按《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金开人”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金开办〔2022〕69号)要求,推进随迁子女积分量化入学制度,依法保障持有江南公安分局签发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同城化待遇,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积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8.特殊儿童少年入学。适龄的视障儿童、少年到省盲人学校报名入学(0571-63167096),适龄的听障儿童、少年到金华市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入学(0579-89139505)。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学校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送教上门安置比例控制在当年省定标准以内。
9. 探索新生“长幼随学”政策。为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浙有善育”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积极探索义务教育新生“长幼随学”服务举措。公办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有哥(姐)在该校就读的二孩、三孩入读。“公参民”转公学校、民办学校在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时,可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学校实施电脑随机派位后,因录取学生自动放弃而产生的学位空额,允许一定时间内,在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已有兄(姐)在读的二孩、三孩中进行补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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