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落实《北京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构建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民办并举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北京市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
(一)参与范围
幼儿园、社区办园点、中小学附设幼儿班均可参与普惠性幼儿园申报。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幼儿园、社区办园点、附设幼儿班三种办学形式。
(二)申报条件
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参与申报普惠性幼儿园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
2.在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价结果获得C类及以上。(在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的,在参与新办法评估前维持原有认定。新开办的幼儿园,自招生开始,可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条件基础和管理情况,暂定办园质量临时类别,临时类别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临时类别有效期为一年。)
(三)认定程序
普惠性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1.申报。符合认定条件的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在申报期限内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需提交的资料明细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审核与公示。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的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进行条件审核。审核工作应于接受申报之日起90日内完成。区教育行政部门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签署承诺书。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与区教育行政部门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由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所属学校或单位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公布名单。区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办园地址及其收费标准,明示普惠性幼儿园标识,并将普惠性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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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
(一)市级财政向普惠性幼儿园提供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扩学位补助。具体补助政策参照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市级财政支持普惠性幼儿园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待遇。普惠性幼儿园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比例占保教费收费收入和财政生均定额补助收入之和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鼓励各区指导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探索实施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鼓励普惠性幼儿园综合考虑从业资格、工作年限、业绩考核等个人条件,在人员经费支出方面向一线在岗保教人员倾斜。
(三)实施区域发展质量奖励和普惠性幼儿园办园质量奖励。市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对普惠性幼儿园和区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保教指导。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指导力度,通过全员培训、幼儿园结对、派驻指导、片区教研等多种途经,不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整体办园质量。
三、管理
(一)普惠性幼儿园自认定之日起,认定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由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幼儿园办园质量重新开展评价,区教育行政部门重新认定。有效期间,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日常督查、责任督学经常性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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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惠性幼儿园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答复,并依据《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学前学段)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处理。
(三)普惠性幼儿园在认定有效期内办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等违反协议行为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整改期间,停止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发放生均定额补助。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责处理。
(四)普惠性幼儿园在办园质量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为1年。在整改期间,按85%额度发放生均定额补助,经整改合格的,恢复100%补助额度。
(五)普惠性幼儿园在出现违反协议行为或在办园质量督导评估中评定结果不合格之后,经整改依然不合格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该园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进行停拨、审计。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监管。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幼儿园的数据统计与运行监管工作;要在日常工作中按月开展对普惠性幼儿园安全、质量方面的常态化督查,实现动态监管。
(二)加强督导评估。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普惠性幼儿园纳入督导评估体系,定期对普惠性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开展督导评估。区级责任督学要对普惠性幼儿园、社区办园点、幼儿班进行经常性督导。
(三)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务审计。区教育行政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提高奖补资金使用效益,对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社会监督。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财政扶持经费及收费情况等,并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五)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工作细则,明确本区内普惠性幼儿园认定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要求。
四、附则
普惠性幼儿园中教育部门办园的保障运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