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人员可以在天津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具有天津市常住户籍的考生,须符合以下要求:
(1)应届毕业生,须具有天津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对于目前在校的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实行3年过渡政策:
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三年级1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二、高三年级2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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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持外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3年及以上,实行3年过渡政策:
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1年及以上;
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2年及以上;
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3年及以上。
(3)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须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各科成绩合格,并具有我市初中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持外省初中学校毕业证书的同等学力考生,须满足初中毕业6年及以上,实行3年过渡政策:
报名参加2022年高考的,须满足初中毕业4年及以上;
报名参加2023年高考的,须满足初中毕业5年及以上;
报名参加2024年及以后高考的,须满足初中毕业6年及以上。
2.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和普通高中学籍,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少年班、数学英才班等报考资格的非应届毕业的高中在校生。
3.符合《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号)规定的考生。
4.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天津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6.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2号)招收的外省市学生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人员。
三、其他事项
1.对于3年过渡政策期间报名参加2022年、2023年及2024年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我市常住户籍。
对于报名参加2025年及以后高考的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须于高考前三年的8月31日(含)前取得我市常住户籍。
2.对于不符合我市普通高考报名条件的具有我市户籍的高中阶段应、往届毕业生和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以及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外省市学生,可以报名参加我市春季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3.本通知所称高中阶段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
4.国家及我市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