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项目、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非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学生
(6)烈士子女
(7)残疾军人子女
(8)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0)民政建档困难户
(11)其他因病、因灾、因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
“脱贫家庭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6元、初中每生每天7元,全年按200天计算(与营养改善计划不重复享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3、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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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家庭学生”由学校免费提供午餐;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二)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1、资助对象
南岸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
(1)脱贫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特困供养学生
(5)孤儿学生
(6)烈士子女
(7)残疾军人子女
(8)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10)民政建档困难户
(11)其他因病、因灾、因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2)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
2、资助标准
“农村寄宿制学校南岸籍寄宿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2元,全年按220天计算;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天4元、初中每生每天5元,全年按250天计算。
3、资助方式
由学校通过银行卡方式发放资助资金。
二、资助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凡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秋季开学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中途新增困难学生随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学生监护人对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资助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印证材料、学生户口簿复印件,非证件类材料提交原件,证件类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