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须经教育部门备案审核,未经备案不得开展招生培训,备案通过情况要在机构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在培训教室(或培训地点)对应标明培训备案内容。
严禁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或直接使用境外教材。
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学前教育阶段儿童,利用网络课程资源,集中组织学科类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非学科类有教师资质证明的,出示教师资格证;无教师资格证明的,应当具备该领域职业能力相关证明。教师及从教人员基本信息及资格证明应在机构显著位置公示。聘请在境内的外籍人员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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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学生(含家长)销售周末、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线上、线下课程、课时包,已经销售的,予以清退。工作日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全面使用规范的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严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营销轰炸。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利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校外培训收费指导政策,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强行集资或组织实施培训贷。特别鼓励先培训后付费、一课(或一周、或一月)一销,坚决禁止“培训贷”,有效防范“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发生。
严格执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办法,严格实行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第三方预收费监管,严控校外培训机构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
教育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等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年检工作。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统筹做好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其他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