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申请人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后,按该“家长方”的“在本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年限”项目情况计算积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积分周期
从2010年1月1日(含)起至积分入学报名截止日(含)止。
(二)积分项目
1.“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拥有东莞市户籍的天数(以下简称“户籍天数”);
2.“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持在本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天数(以下简称“居住证天数”);
3.“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持本市办理的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天数(以下简称“港澳台居住证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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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在本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的天数(以下简称“临住登记天数”),其中港澳台籍“家长方”的临住登记天数统计至《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实施前,即2010年1月1日(含)起至2018年8月31日(含)止。
(三)积分计算(2020年计算参考,2021年待更新)
按“家长方”积分项目累加天数计算,每累加满30天积1分,积分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积分项目累加天数须扣除项目重叠天数。
1.“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一直是东莞市户籍居民的,按照积分计算方式,积分=3804(户籍天数)÷30=126.8。
2.“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一直是非东莞市户籍居民的,按照积分计算方式,积分=(居住证天数+港澳台居住证天数+临住登记天数-项目重叠天数)÷30。
3.“家长方”在积分周期内户籍有调整的(包括“原是非东莞市户籍,后迁入为东莞市户籍”的;或者“原是东莞市户籍,后迁出为非东莞市户籍”的),按照积分计算方式,积分=(户籍天数+居住证天数+港澳台居住证天数+临时住宿天数-项目重叠天数)÷30。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