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厦镇财政补贴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入读民办幼儿园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妥善解决塘厦镇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入读公办幼儿园需求与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矛盾,解决我镇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供给,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和广东省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镇财政补贴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入读民办幼儿园是指政府为提高户籍适龄儿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向符合条件的适龄学前儿童给予学前教育财政资金补贴,扩大普惠性幼儿园覆盖面。
第三条 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社区负责组织实施,镇教育局、财政分局协助开展。各社区将该政策的实施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统筹安排,把好审核关。各有关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努力提高我镇户籍适龄儿童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第四条 镇教育局负责制定镇财政补贴政策,指导和督促各社区做好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协调财政分局按时拨付补贴经费。各社区负责补贴政策的组织实施,社区对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入读民办幼儿园情况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镇教育局,协助财政分局按时发放补贴经费。财政分局主要负责将财政补贴政策须承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下拨经费,并对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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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参照目前市一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和市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差额,以学期为单位,每人每学期补贴1750元、每学年补贴3500元。每人申请次数累计不超过6个学期、总额不超过10500元。若入园不足1学期(5个月),按实际在园就读月数核算,每月补贴350元,每学年2个学期(10个月),不满一个月忽略不计。如遇疫情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由上级部门通知全面停课的,补贴以月为单位,每人每月补贴350元。
第六条 享受补贴对象是申请当年已入读塘厦镇辖区内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的塘厦户籍适龄学前儿童,且必须符合以下2项条件:1、足龄入读幼儿园(入读年龄计算办法按照秋季招生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小班满三周岁、中班满四周岁、大班满五周岁);2、每学期开学前已入户塘厦(以户口簿登记入户时间为准,秋季为8月31日及以前入户,春季为东莞市教育局公布的当年春季幼儿园开学日以前入户)。
第七条 补贴每学年申请1次,每次只限申请上年9月至当年7月的补贴,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的第一个工作日至最后一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由家长向儿童户籍所在社区提交《塘厦镇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入读民办幼儿园财政补贴申请表》、户口簿复印件、幼儿园每学期保教费交费发票复印件(由社区核对户口簿、发票原件后在复印件上加签“与原件相符”及经办人签名)以及家长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各社区应严格对照申报条件,对家长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细致审核,由社区汇总填写《塘厦镇**社区申请塘厦镇财政补贴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名册》,经社区审核无误后,在本社区政务公开栏公示5天后,于6月15日前将加盖社区公章的财政补贴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名册及电子档上报镇教育局汇总,申报材料由各社区存档。镇教育局收齐各社区提供的名册,经复核无异议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分局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各社区账户,各社区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申请家长的账户。
第八条 镇教育局、财政分局要加强对补贴政策的指导和监督,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社区要增强服务意识,逐项审核、签名,落实工作责任要做好申报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以备检查。各社区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本方案由镇教育局会同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方案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期满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若镇公办幼儿园学位能满足全镇户籍适龄学前儿童入学需求,则本方案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