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报名提交基本材料 |
部门核查 |
1 |
优抚群体类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市厅(局)级或军分区确认材料,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委托监护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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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 | 公安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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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 本市监护人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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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 子女 | 《收养登记证》,本市户籍收 养人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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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本市户籍照顾(监护)人户口簿, 委托监护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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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适 龄子女 |
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向进藏干部派出单位确认核查身份 | |
7 |
引进人才类 | 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 A、B 类人才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 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 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8 | 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规定,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 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报名提交基本材料 |
部门核查 | |
9 |
| 本市按规定引进,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引进人才的学历或职称证书,子女与父母 (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 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
10 |
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持有广东 省人才优粤 A、B 卡的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省人才服务主管部门核发的人才“优粤卡”,子女与父母(或一方) 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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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符合《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我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
12 |
投资贡献类 |
本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 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荣誉市民证书或区政府认可的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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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本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 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外籍人士除外),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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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境外群体类 |
在本市居住的华侨人士适龄子 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委托监护照顾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及委托监护公证,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向申请人收取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 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含中文翻译件) 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无误后向区侨务、外事部门确认核查身份 |
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报名提交基本材料 |
部门核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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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 女 |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 5 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中只提供 5 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同时提交父母在本市居住的有关证明;委托监护照顾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及委托监护公证;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区教育部门整理相关基本情况表(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及号码、家长或监护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职务、台湾居住地等),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向区台湾事务部门确认核查身份 |
16 |
其它类 |
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5 年以上 (含 5 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在同一区内连续 5 年有效期居 住证(或连续 5 年营业执照、 或连续 5 年依法纳税证明), 在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 5 年以上证明,子女与父母(或一方) 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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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 适龄子女 | 父(母)本市户籍户口簿,子女与非本市户籍的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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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
过渡期类 | 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含当日)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 80 平方米的非户籍适龄子女。该政策执行 至 2023 年 1 月 1 日止。 |
有效期内居住证,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 或已备案购房合同,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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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 以上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予以确定。
3. 考生及父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