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主体和主要依据
(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属于高中同等学力,学生获得“学 力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我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 工作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开展认定工作 并核发“学力证明”。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 (教基〔2014〕10 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 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 号),学业 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 定的主要依据。 (三)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简称“全 国联招”)须提供的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证明材料有关要求,按照《教 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 2通知》(教学〔2018〕4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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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条件
(一)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 化学、生物学九门科目,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我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申请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 育毕业证书的 16 周岁以上社会考生(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生), 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 有我市居民居住证人员,通过参加“学力证明”考试(即普通高 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等)且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可以申请 “学力证明”。
四、申请材料
(一)《惠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申请人须亲 笔签名,见附件 1);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惠州户籍的须同时提 交本人或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办理的有效期内 的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居住证本人须在复印件上签名);
(三)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签 3名);
(四)经惠州市教育考试中心加盖公章认定成绩证明单,含 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语文、数学、英 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 化学、生物学九门科目成绩, 及参加我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 信息技 术、通用技术考试科目。
五、申请时间
每年 7 月或 11 月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的 40 天 内。申请“学力证明”的时效,原则上为达到申请“学力证明” 条件后的 3 年内。
六、申请程序和受理单位
(一)获取成绩证明 申请考生前述学科合格性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后,可以通过省 教育考试院官微小程序自行下载并打印《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 平考试成绩认定证书》,及提供参加我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 (或音乐、美术)、 信息技术、通用技术成绩单,到惠州市教育 考试中心,加盖公章认定。
(二)申请认证 申请考生,可在惠州市教育局官网首页政务服务的基础教育 中下载《惠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1),同时 持加盖惠州市教育局教育考试中心公成绩证明单, 向惠州市教育 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请。
(三)证明发放 4“学力证明”由惠州市教育局负责发放,收到申请人申请“学 力证明”须提交的材料并经审核通过后,10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人领取“学力证明”。(见附件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惠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 2. 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格式
附件1 惠州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docx 附件2 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