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解决大亚湾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积分制入学的招生管理,根据惠州市《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惠府办〔2012〕49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市参加中考工作的通知》(惠府办〔2013〕43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粤教基〔2014〕24号)和《关于建立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制度的通知》(惠市教基〔2015〕1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务工人员6-18周岁的随迁子女,其父或母或法定监护人须在大亚湾区生活。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及本人为非大亚湾区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香港、澳门、台湾身份证以及外国国籍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按《惠州市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管理办法》(惠市教〔2019〕303号)执行。
第三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向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大亚湾区居住地相应学校提出申请(具体学区范围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通过积分制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第四条 申请小学插班生的学生,必须具有相应的小学学籍。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已在大亚湾区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读至小学毕业;小学毕业后入读公办初中,需重新申请。
第五条 本办法以申请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在大亚湾居住年限、参保年限、投资经营情况、购房情况、志愿服务、政府嘉奖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主要依据。共有五个积分项目,其中一至四项为基本积分项目;第五项为奖励加分项目(具体积分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第六条 具体操作流程和实施时间以公告为准,届时在相关学校微信公众号及校门口公布。
第七条 本办法由2020秋季学期龙光城南片区插班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