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划分5个学位类型:
次序 | 类 型 | 提交资料 | |
—、人户一致(就近安排) | 1 | 拥有招生区域内户籍和房产,且地址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户主和房产权属人必须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户口簿、出生证、房产证或全额购房发票 |
二、人户分离(统筹安排) | 2 | 拥有招生区域内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主必须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户口簿、出生证 |
3 | 拥有招生区域内父母或新生全额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房产权属人必须为父母或新生)。 | 户口簿(回乡证、护照)、出生证、父母(新生)房产证或全额购房发票(不含杂物房、车房、铺位等) | |
4 | 拥有招生区域内祖辈全额房产的适龄儿童、少年(房产权属人必须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 户口簿(回乡证、护照)、出生证、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或全额购房发票(不含杂物房、车房、铺位等)、关系证明资料(如现有证件未能直接或间接证明关系的,要提供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处咨询电话:2215032) | |
5 | 拥有招生区域内挂靠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户主为其他关系的挂靠户籍、集体户籍)。 | 户口簿、出生证 | |
备注 | 1.提供所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 ||
2.以房产申请入学的,房产必须是父母或新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全额拥有(如与祖辈共有则按祖辈房产处理,如与其他亲属共有则按寄住亲属房产处理。)。 | |||
3.资料的有效时间截至2022年5月20日。 | |||
4.报名资料经确认提交后,不再受理变更手续。 |
其他情况:在招生区域租住或寄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无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回原籍就近入学,若确实需要在城区学校申请学位的,可填报个人信息,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适龄儿童、少年资料:户口簿(无户籍无须提供)、出生证。
2.监护人居住证明资料至少提供一项:房产证、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或租赁证明(合同)。
3.监护人工作证明资料有则提供:工作单位证明、有效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缴交开平市企业职工保险记录或有效的营业执照。由市教育局视各校的学位供求情况统筹安排到城区有剩余学位公办学校就读。
(二)学位分派办法
各公办学校根据招生人数、招生区域、按照“人户一致,就近入学"“人户分离,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学位安排。“人户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安排工作完成后还有剩余的学位,按照统筹学位类型先后顺序依次安排入学。具体由各学校通知家长到校现场核证,办理相关手续。
1.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未达到招生计划人数,按照学位类型依次全部安排直接入学;若仍有空余学位的,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招生区域外适龄儿童(少年)。
2.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过招生计划人数,先按照学位类型依次安排直接入学;若招生人数未能满足同一学位类型的学生时,该类型学生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学生入学。通过以上办法仍未能取得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市教育局统筹调配到相对就近有学位的公办学校就读。
3.港澳居民的子女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享受我市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如未适合普通学校学习和生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通过入读特殊教育学校或送教上门方式接受教育。
(三)政策照顾生
政策照顾生学位安排以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结合我市学校学位情况,针对不同申请类型,分别采取优先保障、统筹安排等方式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符合政策照顾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需于5月20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到政府相应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统一收集申请资料、核定资格,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申请资料详见下表:
序号 | 政策照顾生类型 | 申请资料 | 咨询部门 |
1 | 现役军人、烈士的子女(优先保障就读申请学校) | 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或证明材料原件;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2233615 |
现役军人军官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烈士子女无需提交此资料); | |||
报名对象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原件查验); | |||
报名对象出生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 |||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毕业小学公章,此项仅需初一新生提供)。 | |||
2 | 公安英烈或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优先保障就读申请学校) | 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或证明材料原件; | 市公安局2383036 |
报名对象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复印件(原件查验); | |||
报名对象出生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 |||
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毕业小学公章,此项仅需初一新生提供)。 | |||
3 | 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优先保障就读申请学校) | 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加盖公章的申请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并经市委组织部或人社局加意见(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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