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心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清远市清新区中心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1.学位申请表;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清新区非中心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清远市清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监护人在清远市清新区中心城区购房满5年)
1.学位申请表;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材料: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购房合同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非清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具有非清远市清新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清新区中心城区连续居住满5年,同时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5年(含5年)以上,有稳定职业,能提供相关真实、有效证明材料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1.学位申请表;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住房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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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户: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的购房合同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租房户(适用非清新区户籍):居住证或房屋租赁证明,以及租房纳税单据原件和复印件、房东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实际居住;
5.社会保险证明:父、母其中一方近五年正在清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满5年(含5年)以上的参保证明及社保卡复印件。
社会保障证明年限认定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
(四)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人员的适龄子女(市六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及伤残警察子女、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以及持“清新区高级人才证”人员子女)
1.学位申请表;
2.幼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幼儿及父母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在申请学位时还应出具优惠政策规定的有关材料。
关于学位申请材料“住房证明材料”的说明
(一)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和购房合同:产权人是法定监护人或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如果产权人不是父母而是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的,幼儿须与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同一户口簿)的,须提供真实有效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须有住房管理部门的备案号)的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须有住房部门的备案号)和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租赁证明:有中心城区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租赁凭证、以及纳税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已租期满5年(含满5年)以上,承租人必须是幼儿法定监护人,房屋为住宅用途或商住两用。
(三)住房证明材料年限认定截止时间: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