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申请入读县城中小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依法治教、依法行政的原则,为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保障非县城户籍随迁子女在我县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县社会服务规范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丰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是指非新丰县城户籍(丰城街道户籍划入县城就读范围的视同县城户籍对待),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新丰县城共同居住的适龄入学儿童,包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丰县县城中、小学学生的入学申请。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申请入学工作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公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建、县社保、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工信、县卫健、丰城街道办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助出具申请积分入学的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五条 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申请入学采取统一管理、定点受理、统筹兼顾的模式。
第三章 入学条件
第六条 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城中、小学采取积分办法,主要条件包括户籍、居住、社保缴纳、其他等指标。凡年满6周岁以上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其父母在新丰县城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在新丰县城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按国家规定在广东省参加社会保险等均可以通过积分方式,申请入读居住地划片的县城中、小学。
第七条 凡申请入读的,要相应准备以下材料:(1)户籍材料;(2)县城居住材料;(3)社会保险凭证等(具体见附件4-1《新丰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城中、小学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第四章 学位公布
第八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县城中、小学可提供的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学位数。县城中、小学当年招生计划数减去户籍生对象报名人数的差作为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学位数。
第九条 县城小学可提供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学的学位公布时间一般设在每年县城中小学招生对象报名名单公示的前1周,具体时间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五章 申请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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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丰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可根据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县城小学可提供的学位情况,向居住地段学校申请学位,且每位适龄儿童只能向县城一间学校投递申请学位资料,任何适龄儿童不得一人同时向县城两间(或多间)学校投递申请学位资料,一经发现这种现象,取消该适龄儿童的申请县城学校学位的资格。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入读县城中、小学的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新丰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入读县城中、小学申请表》(附件4-2-1或4-2-2),按照《新丰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城中、小学积分指标及分值表》(附件4-1)计算出积分,连同各项积分依据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其居住地段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入学申请只可申报居住地段学校,同时,在接受调配学校一栏中填写好你愿意接受调配学位学校的顺序。
第十二条 申请学位报名点按学校设立,由学校受理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入学的申请并进行材料验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复核。受理积分入学申请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县城小学招生简章公布后,申请报名时间具体时间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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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核计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学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单位的验证材料。
第十四条 当年受理申请报名时间结束后,学校不再接受补充提高分值的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按照《新丰县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入读县城中、小学积分指标及分值表》(附件4-1)计算积分。积分算出后,统一上交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并在各学校门口向社会公示申请对象的名单和积分,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申请人对公示名单或积分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径向经办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复核。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录取名单公示期过后不作更改。
第七章 录取报名
第十五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年可提供的学位数和积分情况划定申请积分线。
第十六条 在申请积分线范围内的,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积分从高到低和申请学校意愿统筹安排学位,并由学校公布录取名单。如出现申请入学积分多人并列的情形,则采用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最后录取名单及学校。
录取名单统一时间在县城中小学门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 申请人要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议由家长带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未达到县城中小学入学申请积分线的适龄儿童,原则上由教育局统一调配或由家长(监护人)带回户籍所在地,让小孩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其他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保障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凡提供虚假证件、材料的,取消其积分入学的资格;已录取入学的,取消其县城小学学位。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国家、省、市的新政策,及时调整非县城户籍适龄儿童凭积分入读县城中、小学的积分指标和分值,并于当年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县城学校有学位的条件下,其他年级转学入读县城学校的也参照这个积分的方法,从高往下录取。县城学校在每学期放假后的一周内公布各年级的学位情况。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24日,有效期5年。
附件:
4-1.
4-2-1.
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