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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2年度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报考常见问题汇总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14 14: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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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选调生录用后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

  是。选调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选调职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具有公务员(参公)身份。

  2.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要求放宽3周岁如何认定?

  具有参军入伍经历,2021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国防部统一制作的退出现役证人员,年龄要求放宽3周岁。

  3.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且2022年毕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可报考本次选调职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规定,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此类人员为2022年毕业生,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高校,且符合选调条件的,可报考本次选调职位。

  4.职位表中“专业”要求如何把握?

  选调机关根据用人要求,按照《专业参考目录》(附件6)进行了专业设置。报考者应按专业目录中的名称和代码选择相对应的职位报考,如所学专业为目录中旧专业名称的,按照对应的专业名称及代码报考。旧专业后面注明“部分”的,征询选调机关同意后报考。报考者所学专业按所获毕业证书上的专业为准,毕业证书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以及学位证书上的学位种类不作为专业依据。

  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专业大类”的(即附件6-1中代码为2位数的),如报考者所学专业为该“专业大类”所含“学科”(即代码为4位数)或“具体专业”(即代码为6位数)的,均符合报考条件。例如,某一职位的专业要求为“经济金融类(03)”,那么该类所含的学科“理论经济学(A0201)”或具体专业“西方经济学(A020104)”等,均符合报考条件。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的,如报考者所学专业为该“学科”所含“具体专业”的,均符合报考条件。

  报考者不得报考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不一致的职位。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参考目录的,报考者可选择专业参考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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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考者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专业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所学专业与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完全相同的直接进行选择,所学专业为旧专业的按对应的专业名称选择,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选择相近专业。未如实填写的,造成报名系统无法识别以及其他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5.怎样理解“学历”“学位”要求,报考者最高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与选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及对应的学位报考?

  不可以。选调职位中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为:国内2022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即将取得的最高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国(境)外知名高校毕业生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取得的学历学位。

  6.国(境)外知名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的材料?

  国(境)外知名高校毕业生需在2022年9月30日前向选调机关提供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取得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报考者可登录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7.“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认定?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含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取得A类、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仅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

  参加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已完成主观题考试的报考者,可自主选择报考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职位,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录用手续,未通过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取消选调资格。

  8.其他资格、证件等取得或通过的截止日期如何把握?

  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

  9.如何理解“考录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市、县、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不得报考其任职地的选调职位;省直、市直、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不得报考其任职单位(系统)的选调职位。

  10.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何报名?

  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报名注册时,请在证件类型中选择“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进行注册。

  11.如何查询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11月11日至15日,每天9时、16时前后发布各职位完成报名的人数。11月15日至17日期间适时公布报考人数较少职位情况。

  12.报考者在报名时间上有何需要注意?

  报考者可在2021年11月10日9︰00至17日16︰00内报名。建议报考者根据本人的专业、意愿和职业规划等及早确定报考职位,不要等到最后才匆忙报名,以免因网络堵塞影响报名。

  13.填写报名系统中的《报名表》需要注意什么?

  填写《报名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对学习和工作经历栏目,应按时间先后顺序,从高中开始,填写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何地、何单位工作学习、任何职。对大学期间的学习经历,须填写清楚学校、院系、专业名称。为方便选调机关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宜漏填,以免影响审核。

  14.如何查询职位排名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完成笔试阅卷后公布成绩和合格分数线,报考者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和职位排名;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s://www.gdzz.gov.cn)、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hrss.gd.gov.cn)、广东人事考试网(http://rsks.gd.gov.cn)公布。

  15.报考者笔试成绩或考试综合成绩相同时如何处理?

  笔试成绩相同的人选,均进入面试;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面试、专业测试、综合行政能力测验成绩高低确定名次。

  16.体能测评有何规定?

  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的报考者,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可在报考者自愿基础上按不低于选调人数1︰4不高于1︰6的比例组织实施,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评次数仅为1次;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各项目有1次测评达标的,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复测或补测。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17.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如何确定?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①一般职位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②《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机关司法警察职位等)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和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18.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机关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人民警察和法检机关司法警察职位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色弱者不能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类职位。

  19.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20.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考察有何特殊要求?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不得录用。

  21. 哪些情况可以开展递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是否递补体检、考察,由选调机关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核准,一般不能超过一个选调周期。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体检人选放弃体检的;

  (三)考察不合格的;

  (四)考察人选放弃考察的;

  (五)拟录用人选放弃选调资格的。

  22.根据各地疫情防控要求,报考者参加笔试、面试等环节前需做哪些准备?

  请报考者随时关注考点所在地疫情动态及疫情防控措施等信息,提供相关健康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信息,并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当地疫情防控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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