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材料:
1.户口簿(如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则需提供各自户口簿)。
2.父母双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的《居住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4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
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所需材料说明:
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其父母须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在我市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已合法稳定就业。居住证、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和合法稳定就业材料的持有人(签订人)须一致,且为申请就读随迁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登记居住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居住证领取时间、连续居住时间和连续就业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截止日期原则上按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当年8月31日止计,下同)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时优先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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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证。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在流入地首次领取居住证后须按期进行年度签注。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证具备使用功能且领取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二)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如有购房发票和完税凭证也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如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也请同时提供,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等(满足其中任意一项即可)。住所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订)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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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合法稳定就业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投资、经商人员;受本地用人单位聘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招用)劳动合同的人员。报名时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纳税凭证、营业执照等3项材料中的任何一项。就业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如签发(订)时间满1年及以上的,可作为优先排序的依据。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考本地户籍生源入学排序,结合实际对辖区内随迁子女入学排序规则进一步细化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其他事项说明
(一)新生报名材料中的有效户口簿或居住证,原则上应是在学校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合法持有;用于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登记的房产地址或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地址,原则上应于入学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具备居住条件,特殊情况可酌情放宽至当年12月31日前具备居住条件,具体时限由各学校根据学位供给情况确定。
(二)适龄儿童少年本人、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须为住宅性质,非住宅房产不作为入学依据。
(三)南宁市各城区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由各城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就近安排在本乡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的城区(不含乡镇)常住户籍住户子女需就读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父母持城区、开发区拆迁部门出具的材料和拆迁后住址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各县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排序规则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