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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7-23 1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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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是江苏决胜全面小康、教育脱贫攻坚的重要交帐任务。省政府教育督导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控辍保学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将残疾儿童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重中之重,送教服务是保障不能到校就读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益的关键举措,做好送教服务工作对于加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推进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提升社会文明程度都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意见,以及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现就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送教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送教工作的服务对象及服务类别

  送教工作的服务对象一般为具有本省户籍的6-15周岁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重残少儿)中,经设区市或县(市、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确实无法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认知能力达到国家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所设最低要求的,原则上应安置到学校,不应被确定为送教服务对象。送教服务对象总数不应超过当地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5%。

  送教服务的类别根据送教地点不同可以分为,送教进儿童福利机构、送教进康复机构、送教进残疾人之家、送教进医疗机构、送教进家庭等。在保障重残少儿最大程度地融入社会生活、最大程度地利用教育和康复资源的前提下,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送教地点。

  二、送教服务对象的认定及安置程序

  送教服务对象的认定和安置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 每年5月之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法定监护人向所在学区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提出下一学年度入学申请。对于未接受教育、且法定监护人不提出申请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一经发现,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直至其递交申请。

  (二) 学校或指定机构向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集中转交法定监护人的申请,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组织本级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对法定监护人申请的服务对象进行诊断评估,提出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方式接受教育等安置建议,确定送教服务对象。

  (三) 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依据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安置建议,组织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会同法定监护人一起商定送教服务的具体地点,并将下一学年度需要提供送教服务的学生名单送到各有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相关家庭。

  (四) 每年6月底之前,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以及定点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康复机构或医疗机构,应联合书面提供包含送教服务内容、地点、时间和频次等的服务清单,并与服务对象的法定监护人签署服务协议。

  (五) 每年暑假期间,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康复机构、医疗机构等应根据需要,对环境进行无障碍改造,添置必要的教育和康复设备。教育部门应联合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组织相关教育和康复人员培训,共同研究学生的个别化教育和康复方案,为新学年接纳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和送教工作做好准备。

  (六) 每年9月前后,教育部门应为送教服务对象建立学籍,并依法保障其与在校在籍学生享受同等权益。卫生健康部门应为服务对象建立康复治疗和上门体检档案。扶贫部门应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建档立卡。每年10月上旬,省教育厅将残疾学生学籍数据共享给省残联,纳入省残联相关系统管理并提供给基层残联,便于开展动态更新入户调查时进行核查。

  (七) 根据学生发展和教育、康复的效果,承担送教服务的学校可会同相关机构,在评估诊断基础上,经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鉴定同意后,适时调整教育安置方式。

  三、送教服务的工作要求

  为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适合的教育和康复服务,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和义务,送教服务是提高教育、康复、脱贫工作质量和精准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担当、精诚协作,共同筑牢社会公平和文明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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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各级教育部门应按照《江苏省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要求,由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做好送教服务的统筹协调工作,设计好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汇聚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的资源,共同为重残少儿提供教育和康复服务。对于经核实确未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部门应做好劝学工作,并按照诊断安置流程做好控辍保学,确保义务教育全覆盖、零拒绝。

  教育部门提供的送教服务,一般由各地特教指导中心会同学生所在学区普通学校或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共同实施。在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康复机构、医疗机构集中送教的,一般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年送教216课时以上。对于到残疾人家庭中提供个别化送教服务的,根据各地和每个送教对象的实际情况,一般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每次送教应安排2名以上教师同行。根据实际情况,每次送教按照不低于5课时/人的标准计算工作量。各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应及时指导相关学校或机构做好送教服务现场的工作记录,并上传到省特殊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确保送教服务工作质量。

  各送教学校应会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之家、康复或医疗机构、专业人员、监护人以及社工或志愿者等,共同制定学期个别化教育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包含送教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普通学校可组织学生到残疾人之家、康复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了解重残同龄人的生活,认知生命的复杂多样性,感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参与社会服务,为战胜人类的共同难题出一份力。各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可通过动态调配教育设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配合残联做好送教服务点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对确因身体原因需要缓学、休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建立缓学、休学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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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各地残联在新办证、核查和康复等服务中发现的未接受教育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及时提供给当地教育部门,并积极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各方履行教育义务,劝返说服失学或辍学的残疾儿童少年。省特殊教育指导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残疾人之家和康复机构设立送教服务点。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之家和康复机构送教服务点的组建和管理,送教服务点要提供相应的场地,为送教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送教服务点实行“康教结合、以康为主”,残疾人之家和康复机构除协助和配合学校送教教师实施好教育工作外,应按照残疾人日间照料模式提供托管服务。各地残联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适龄残疾儿童提供免费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免费基本康复服务扩大到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鼓励各送教服务点积极创造条件,协助法定监护人将服务对象定时接送到相应的送教服务点。

  (三)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首诊通报机制,对于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江苏户籍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第一时间告知户籍地县级残联和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名单,做好医学鉴定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共同做好教育诊断安置,并将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责任医生签约服务重点服务对象。在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康复医疗机构组建送教服务点,协助和配合学校送教教师实施好教育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每年组织送教服务教师和康复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送教服务质量。

  (四)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和残联做好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摸排、核实工作,督促各方履行教育义务,负责做好儿童福利机构送教服务点的组建、管理和教育工作。要积极推动将重残少儿纳入当地困境儿童分类保障,鼓励引导儿童福利机构拓展社会服务功能,吸纳周边重残少儿进入机构接受送教服务和照护服务。各级扶贫部门对于建档立卡中的适龄重残少儿,应纳入帮扶工作任务,明确帮扶责任方协助解决接送车辆和陪护人员问题,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参与送教服务工作。各级扶贫部门应当积极分担重残少儿的法定监护人沉重的照料负担,增强法定监护人自主就业能力,提高家庭自我造血功能,从根本上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益。

  四、送教服务的保障机制

  (一)义务教育阶段适龄重残儿童少年的送教服务实行免费教育制度。各地财政部门统筹现有资金为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部门安排必要的送教服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按照现行政策,落实好对送教服务对象按照当地普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8倍以上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已高于该标准的地区不得降低。残联部门按规定为送教服务学生安排残疾儿童基本康复经费。相关医疗康复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要通过财政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切实解决特殊教育学校重残学生的教育、康复以及送教服务工作经费不足问题。

  (二)各地教育、民政、残联部门应要选派责任心强、富有爱心、业务水平较高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或退休教师)、康复师承担送教服务相关工作,建立“一生一案”的个别化康教服务专业管理机制。各级编办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充分认识到重残少儿教育和康复服务是一个新的工作领域,各方面师资极度匮乏,要积极争取和创新编制、人事管理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中小学校重残学生教育、康复以及送教服务队伍。各地要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对承担特殊教育送教服务工作的普通学校,可适当增核绩效工资总量,增核的绩效工资总量专门用于承担送教服务工作教师的绩效工资分配,以体现其特殊工作付出。

  (三)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是国家和省2020年教育领域脱贫攻坚的重点交账任务,已纳入省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考评的重要指标,各地要对包含送教服务在内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和巩固水平开展专项督导,把重残少儿控辍保学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每一位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工作都责任到校、责任到人。对义务教育辍学高发、年辍学率超过控制线的县(市、区),不得申报和评估认定县域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县级特教指导中心应对送教服务工作进行全面巡查指导,并将质量评价结果纳入相应学校的年度工作考核。扶贫部门要将重残少儿送教服务作为考核各级地方政府脱贫攻坚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民政和残联要将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等集中送教服务点建设、运行、管理以及日常服务,纳入工作考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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