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学对象
1.小学
(1)具有太仓常住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含集体户口)。
(2)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适龄儿童。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儿童(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要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确认。
2.初中
(1)具有太仓常住户籍且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含集体户口)。
(2)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不在本市,经审核批准同意在本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注:年满16周岁(2006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学校不再接受其初中入学申请。
二、小学、初中报名时间
1.学生信息网上填报时间:
小学6月21日~23日,初中6月24日~26日
2.本市户籍学生现场验证报名时间:7月4日~5日
3.非太仓籍学生现场验证报名时间:7月6日~8日
三、小学、初中报名办法
新生报名采用“网上信息填报、现场验审确认”的办法。
凡2022年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均需在规定时间内进入“2022年太仓教育新生入学信息采集系统”进行信息填报,具体方法届时将通过“太仓教育”微信公众号发布。
学校对网上填报信息进行预审,预审结束后向符合现场验证条件的家长发送现场验审确认通知,然后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现场审核验证,现场审核验证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对于采集系统自动带出的材料如在太住宅房屋所有权证、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家长无需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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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市户籍学生报名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根据其合法固定住所,在规定时间到所属施教服务区(城区施教服务区划分见附件)小学、初中验证。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小学、城区初中入学的前提条件。
(2)小学报名需准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原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初中报名需准备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宅基地证等)原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小学毕业证书、小学毕业学生情况登记表、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现场验证所需提供具体材料以预审通知为准。
(3)小学验证通过即发放入学通知书,初中验证通过后留取小学毕业学生情况登记表(原件)并发放入学通知书。
(4)本市户籍的集体户口适龄学生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2.非太仓籍学生报名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就读本市公办小学、初中,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虚假信息,则取消其在本区域的入学资格)。
主要材料包括: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原籍户口簿原件(含有子女的身份证号码)。
(2)在太仓满6个月或6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证件。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居(租)住证明,包括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房卡)原件、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4)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方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缴费至今的太仓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的营业执照与纳税证明(由信息采集系统自动获取)。
(5)小学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初中提供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材料(原为小学毕业证书)、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或六年级成绩单)。
非太仓籍学生申请入学的具体方法如下: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且社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的施教服务区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视学位空余情况有序招生,无法进入施教服务区学校就读的学生,由教育局统筹协调。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太仓无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有社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可以向各区镇(街道)学校和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提出就读申请。
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为:高新区二小及高新区二小办学点、城厢四小及城厢四小办学点、南郊小学、陆渡小学及陆渡小学办学点、高新区中学、良辅中学、陆渡中学、双凤中学。
各区镇(街道)学校和城区公办定点吸纳学校在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依据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有序安排入学。各校如入学申请数大于学额许可数,学校可以按学生父母一方在太仓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情况有序做好吸纳工作。小学、初中的入学工作十分重要,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太仓经济的发展,各校要高度重视,在教育局和各区镇(街道)的领导下,把握政策,规范操作,耐心细致,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计划2023年执行。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四、城区施教服务区的划分
(一)小学:
1.实验小学:
(1)人民路以东,郑和路以南,太平路以西,致和塘以北;
(2)太平路以东,郑和路以南,东城河以西,县府东路以北。
实验小学高新区校区:
(1)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亭路以西,滨河路以北;
(2)扬州路以东,上海路以南,万和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2.经贸小学:
(1)204国道以东,上海路以南,太平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人民路以东,致和塘以南,太平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朱棣文小学:
(1)太平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2)太平路以东,上海路以南,扬州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太平路以东,县府街以南,东城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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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东城河以东,郑和路以南,半泾河以西,上海路以北。
4.高新区二小:
原新区二小施教服务区,不包含: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5.高新区三小:
(1)半泾河以东,郑和路以南,东亭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2)万和路以东,上海路以南,常胜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3)东亭路以东,朝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滨河路以北;
(4)东仓路以东,滨河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6.镇洋小学:
(1)半泾河以东,新城北河以南,东亭路以西,郑和路以北;
(2)东亭路以东,新城北河(东接天津路)以南,常胜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3)常胜路以东,凤莲路以南,四通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4)四通路以东,洛阳东路(东接无锡路)以南,高速公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7.高新区四小:
(1)盐铁塘以东,苏昆太高速路以南(含苏昆太北面原明星村常住居民),新城北河以北,娄江路以西;
(2)204国道以东,北京西路以南,盐铁塘以西,苏州路(339省道)以北。
8.陆渡小学:原陆渡小学施教服务区
9.城厢一小:204国道以东,郑和路以南,人民路以西,上海路以北。
10.弇山小学:
(1)204国道以东,苏州路(339省道)以南,盐铁塘以西,郑和路以北;
(2)盐铁塘以东,新城北河以南,半泾河以西,郑和路以北。
11.城厢四小: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北。
12.金仓湖小学:原新毛小学施教服务区。
13.科教新城南郊小学:
(1)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北,盐铁塘以西,新浏河以南;
(2)204国道以西,新浏河以南。
14.科教新城实验小学:204国道以东,良辅路以南;盐铁塘以东,新浏河以南。
(二)初中:
1.市二中:
人民路(延伸段)以西,新浏河以北(含属城厢镇的新毛拆迁户)。
2.市一中:
(1)人民路以东,天津路(新城北河)以南,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西,朝阳路以北;
(2)人民路以东,朝阳路以南,东仓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3.实验中学:
(1)东城河(向北延伸段)以东,天津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朝阳路以北;
(2)东仓路以东,朝阳路以南,娄江路以西,新浏河以北。
4.高新区中学:
(1)原板桥中学施教服务区;
(2)娄江路以东,新浏河以北;
(3)天津路(新城北河)以北,属新区的社区、村(含安置在新区的娄东、新毛、岳王拆迁户)。
5.陆渡中学:原陆渡中学施教服务区
6.良辅中学:原南郊中学施教服务区
五、城区施教服务区认定细则
适龄学生拥有城区常住户籍是其在城区学校入学的前提条件,适龄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服务区入学的依据。
具体认定细则如下:
1.适龄学生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在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服务区依法入学。
2.学生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其监护人在施教服务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凭相关证明在该施教服务区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太仓市范围内;④孤儿。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应与户籍一致,并且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服务区的依据(核心家庭人均面积低于18 平方米的除外)。多子女家庭,其成员数的认定按三口之家计算。
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及父母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一起,且长期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的唯一居住地(即三代同堂),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在学校核实情况,由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6.对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不分学段,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7.因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服务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服务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