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办幼儿园教育服务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根据“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
(1)适龄儿童与父母户籍、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且均在幼儿园教育服务区。其中父母有区内房产的,家庭住房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父母无市区房产的,适龄儿童和父母居住在区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家庭住房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
以上住户一致家庭适龄儿童按先“三户”后“两户”顺序录取。“三户”指适龄儿童户口、父和母户口与家庭住房三者一致,“两户”指适龄儿童户口、父或母户口与家庭住房三者一致;
(2)适龄儿童和父母户籍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住房三者一致,均在幼儿园教育服务区(父母有市区房产但不在该幼儿园教育服务区),且适龄儿童户籍自出生日起落户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家;
(3)适龄儿童有新区户籍,但不属于上述两类。
当同类情况适龄儿童报名数超出幼儿园招生计划数时,按照适龄儿童入户时间的先后排序录取。符合条件、该园未能录取的适龄儿童由教育卫健局按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7 月 10 日前公办幼儿园逐批发放录取通知书。
2.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由居住地附近民办幼儿园根据招生计划经审核录取。
3.其他说明。
(1)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新区的幼儿,由教育卫健局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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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新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新区的幼儿,由教育卫健局审核确认后酌情照顾录取。
(2)残疾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入园优先给予照顾。
(3)在杭留学回国等人员子女、华侨归侨子女,按《关于在杭留学等人员子女入(转)杭州市区中小学和幼儿园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教高中[2012]8 号)执行。
(4)工作地为新区的归国和引进浙商子女按《关于实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杭州发展教育方面配套政策的通知》(杭教初〔2012〕10 号)执行。
(5)在新区居住的港澳台籍儿童和外国籍儿童可向实际居住地附近幼儿园报名,也可去获得批准的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市区幼儿园报名。收费按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