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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宁海县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09 18:00:48
The Beginning

  宁海县2021年幼儿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确保我县幼儿园招生工作平稳、顺利进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氛围,根据《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公民上学“一件事”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通知》(浙教法〔2019〕63号)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甬教基〔2013〕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幼儿园招生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并举的发展策略,坚持规范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政府统筹与协调的职能,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公益普惠、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解决我县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区域招生原则。以各乡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招生区域,全县共设18个招生区域。

  (二)坚持小区配套优先原则。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子女的入园需求。

  (三)坚持公民同招、免试原则。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同步报名、同步录取、同步注册学籍;适龄儿童实行免试入园,不得对入园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或变相测试。

  (四)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幼儿园招生领导小组统一出台招生指导性政策,乡镇(街道)统筹协调安排,各区域教育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三、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小班新生,即年满3周岁(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为户房同区域对象:适龄儿童为本区域户籍对象,同时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在本区域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特殊房产见第六条)。

  第二类为有户无房或有房无户对象:适龄儿童为本区域户籍对象,但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域无房;适龄儿童为非本区域户籍对象,但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域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特殊房产见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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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与房产登记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4月30日。

  第三类为区域内既无户籍又无房产的宁海籍适龄儿童和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

  报名录取流程

  按公民办幼儿园同步招生工作要求,幼儿园报名录取工作流程如下:

  (一)第一阶段: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线下招生录取。(4月15日——4月17日)

  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小区有房产的适龄儿童,按房产取得时间的先后进行录取(以父母房产优先),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有剩余学额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纳入第二阶段进行招生。

  录取名单一经公示,则其他公办幼儿园不再录取。本阶段放弃小区配套优先原则的对象,后阶段不再享有优先权。

  该阶段小区房产登记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5日。

  (二)第二阶段:各类幼儿园进行线上招生录取。

  1.公布幼儿园招生信息(4月20日)

  今日宁海、宁海教育网、“宁海教育”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媒体公布《2021年宁海县各幼儿园招生计划数》。

  2.家长线上志愿填报(5月7日-5月15日)

  符合入园条件、要求在我县幼儿园就读的第一类和第二类适龄儿童(已录取公示的小区生除外),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宁波市幼儿园入园、义务教育入学报名招生系统”(以下简称“幼儿园招生管理系统”,网址:http://nb.zjzwfw.gov.cn)进行入园报名。监护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账号后,通过授权登录幼儿园招生管理系统,完成适龄儿童基本信息填写,对照报名条件选择“宁海县”,进入报名通道后登记相关信息并选报一所幼儿园(选报顺序与录取无必然联系)。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填一处房产信息。

  3.线上审核录取

  各区域幼儿园进行信息审核、线上录取(5月16日-5月31日)

  (1)公办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批次(顺位)录取

  ①第一批次按以下顺位录取第一类对象

  第一顺位:适龄儿童为本区域户籍对象,且父(母)在本区域内购房。

  第二顺位:适龄儿童为本区域户籍对象,且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域内购房。

  ②第二批次按以下顺位录取第二类对象:

  第一顺位:适龄儿童仅为本区域户籍对象或仅有父(母)房产。

  第二顺位: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域内购房。

  在分批次(顺位)录取过程中,同批次(顺位)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本批次(顺位)招生人数时,全额录取;同批次(顺位)报名人数大于本批次(顺位)招生人数时,本批次(顺位)对象全部进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派位委托公证处全程操作)。第二阶段统一招生结束后,适龄儿童入园名单由各区域教育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入园通知书由录取幼儿园发放,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进入第三阶段招生程序。

  (2)非普惠性民办园自主录取

  由各幼儿园根据招生计划数自主招生。

  (三)第三阶段:有剩余学额的幼儿园进行线下招生录取(6月8日-18日)

  1.教育局公布有剩余学额的幼儿园招生数。

  2.第二阶段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和第三类适龄儿童家长自主选择一所有剩余学额的幼儿园线下登记报名。

  3.录取过程中,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人数时,全额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人数时,由各区域教育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心)组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招生结束后,适龄儿童入园名单由各区域教育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入园通知书由录取幼儿园发放,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由家长自行到有剩余学额的幼儿园自主报名。

  第一阶段和第三阶段录取的儿童由各幼儿园组织网上信息填报。

  特殊招生对象规定

  1.适龄儿童父母符合政府部门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经县幼儿园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统筹安排就读幼儿园。

  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园。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对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园,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特殊房产规定

  下列四类特殊房产,经各区域教育管理办公室(管理中心)查验确认后,视作有效房产。

  (一)集体性质住宅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提供了产权来源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等材料。

  (二)购买未交付使用在建商品房(住宅),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及按揭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房屋被政府拆建,提供了所属地块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的拆建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建估价报告等材料。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

  下列两类特殊房产不能作为入园依据:一是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幼儿父(母)拥有与他人共有的住宅房产;二是幼儿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监督作用。幼儿园招生工作在县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招生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进行(成员名单见附件1),要充分认识幼儿园招生工作复杂性、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各乡镇(街道)并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本乡镇(街道)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向县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二)统一全县幼儿园招生时间。各地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本地的招生工作安排,落实相应措施,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三)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坚持公开、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公众媒体,认真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引导家长理性选择幼儿园。各地招生办公室要设立现场服务点,提供现场咨询,指导帮助网上报名有困难的家长完成网上报名。电脑派位工作在县幼儿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公证处、园长代表及家长代表参加。

  (四)严把资格审核关。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网上登记相关要求录入信息报名,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各类证件进行资格审核和实地核查。对监护人伪造证件或隐瞒事实的,取消统一报名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对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伪造证件或隐瞒事实的,报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五)强化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要公布和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家长与人民群众监督。对违规招生的区域或幼儿园,立即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问责处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任用挂钩。幼儿园招生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招生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招生乱象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区域,列入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挂牌督办整改内容。

  八、其他说明

  1.各幼儿园总、分园分别招生,原则上不统筹。

  2.因公办资源有限,无法满足所有适龄儿童入读公办园的需求,请家长务必理性择园。

  3.被公办园录取后,自行放弃的名额不再另行补录。

  4.2021年1月1日后招收的托班儿童不能直升该园小班,一律重新报名;2020年12月31日前已注册托班学籍的儿童,可以在本园区直升小班。

  5.多胞胎适龄儿童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时,家长可自愿提出申请“多胞胎绑定”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6.配套园小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允许三年内享受一次优先权。

  本指导意见由宁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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