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乐清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将调整
一、现行标准及调价理由
我市现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是2007年制定(《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乐发改价〔2007〕389号)),2010年经发改、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同意,保教费在原标准基础上,按相应等级上浮50-100元。现执行标准为:省一级园630元/生.月,省二级园570元/生.月,省三级园330元/生.月。准办园保教费标准为2015年8月经市政府协调会议研究确定,标准为280元/生.月。
近年来,我市学前教育快速发展,各公办幼儿园因校舍改建、等级创建、办学设施提升、物价上涨等原因,办园成本大幅提升,财政投入也大幅增加。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和提高我市公办幼儿园办学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适当调整我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很有必要。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
2.《浙江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浙价成〔2018〕162号)
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
4.《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
5.《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教育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
三、调整范围及内容
从大中小班保教费、托班保教费、寒暑假保教费标准等方面进行调整,同时对经济欠发达乡镇、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等特殊情况予以考虑。
(一)大中小班保教费标准:省一级园从630元/生.月调整为750元/生.月;省二级园从570元/生.月调整为650元/生.月;省三级园从330元/生.月调整为390元/生.月;准办园从280元/生.月调整为350元/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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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欠发达乡镇幼儿园可在相应等级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由幼儿园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托班(三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在大中小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按相应等级各加50元/生.月,即:省一级园800元/生.月,省二级园700元/生.月,省三级园440元/生.月,准办园400元/生.月。
(三)寒暑假保教费标准: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教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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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予以保教费资助: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精神,凭低保证、残疾证或孤儿证明等有效证件,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保教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公办省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执行。
(五)伙食费、代管费、退费等其他收费事项参照《温州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温发改费〔2013〕250号)规定执行。
(六)执行时间及收费对象:上述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即对于2021年秋季前入园的幼儿,仍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点击查看》》《关于调整乐清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