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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10 12:51:26
The Beginning

  东阳市人才子女就学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依据

  1.《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8〕28号)第17条;

  2.《中共东阳市委 东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赶超发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东委发〔2020〕11号)第18条。

  ● 政策内容

  1.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根据人才意愿,由公办学校无障碍安排就读;

  2.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高中教育阶段,不受户籍地限制,报考或转入我市公办高中,享受与我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3.在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经认定,可安排在市外国语学校初中部和外国语小学就读,申请转入我市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相关学校就读;

  4.对我市纳税超千万的企业或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涉及多家投资企业的,仅限1家),当年度可推荐2名所在企业具有硕士学历或副高、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其子女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政策;

  5.市教育局每年统筹安排一定名额用于解决各类人才子女就学需求。

  ●申请对象

  1.适龄儿童父母须符合《东阳市重点人才目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条件,并在我市全职工作。

  2.我市纳税超千万的企业或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涉及多家投资企业的,仅限1家),当年度(指新生入学前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推荐名额内推荐所在企业具有硕士学历或副高、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并在我市全职工作。

  3.金华市教坛新秀、浙江省教坛新秀、浙江省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子女入学参照高层次人才执行。

  ●申请材料

  东阳市人才子女就学申请表。

  ●办理单位

  1.受理部门:市教育局;

  2.受理科室:

  ①学前教育阶段:市教育局学前教育服务中心(地址:市行政中心主楼3楼302办公室,联系电话:86655103);

  ②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高中段转学: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地址:市行政中心主楼3楼322办公室,联系电话:86655172);

  ③高中段报考:市教育局招生办(地址:市行政中心主楼3楼323办公室,联系电话:86655159)。

  ●操作流程

  (一)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情况

  1.登记报名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出台后、报名工作开始前,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有适龄子女秋季新学期需要就读起始年级的,在规定时间通过网络登记相关信息。错过登记时间的,不予补办。

  2.资格审核

  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进行联合审核。

  3.信息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4.预留学额

  符合条件的人才适龄子女获得相应入学资格,市教育局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为其预留学额。

  5.学校录取

  待学校(幼儿园)新生报名全部结束后,统一录取。

  (二)报考公办高中情况

  1.登记报名

  当年东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出台后,符合条件的适龄子女参加当年中考的,携带相关材料到东阳市内就读初中教务处进行预登记。高考报名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资格审核

  市教育局招生办对各校教务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3.信息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4.学校录取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子女,根据当年东阳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文件规定录取到相应的学校。

  (三)中途转学情况

  1.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转入学校(幼儿园)有空余学额时,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转入就读;

  2.在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全职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转入我市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在《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政策允许范围内,转入高中学校有空余学额时,可根据人才意愿安排转入就读;

  3.我市纳税超千万的企业或投资额20亿元以上的非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涉及多家投资企业的,仅限1家),当年度(指新生入学前一年1月1日至入学当年12月31日)由所在企业推荐的具有硕士学历或副高、高级技师资格的人才,其子女转入我市学校就读,参照前二条执行;

  4. 金华市教坛新秀、浙江省教坛新秀、浙江省优质课一等奖获得者、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其子女转入我市学校就读,参照前二条执行。已在我市学校就读,不再安排转学。

  ●其他事项

  1.东阳市人才子女就学保障政策需写入我市各学段每年的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督促落实和业务指导。

  2.本细则内容若与上级文件精神相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招生委员会另行规定执行。

  4.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述政策内容第1、3项于2018年6月25日起开始享受,第2、4、5项于2020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由市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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