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积分对象
小学新生:年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度8月31日),且在海盐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子女。
初中新生:当年度小学毕业,且在海盐居住工作的流动人口子女。
二、申请积分条件
积分由新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一方申请。申请积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在海盐工作;
2.持有本人在海盐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请积分需提供材料
1.工作证明:申请人在海盐工作的证明材料;
2.户籍证明: 申请人的子女户籍证明,及相应的父母关系(法定监护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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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住证:申请人在海盐申领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
4.其他用于积分的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为原件和复印件。
四、申请积分流程
1.申请人申请积分。4月20日至6月10日为申请期(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在海盐就读的申请人到相应的学校(幼儿园)领取积分申请表,非在海盐就读的申请人到居住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公安派出所服务窗口领取积分申请表;填写完后,到居住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或公安派出所服务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积分。居住地以《浙江省居住证》载明的最新“居住地”为准,申请期间发生的变更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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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申请人积分。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或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积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审核属实的,应当及时按照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汇总确认积分,并录入海盐县积分制管理信息平台。
3.申请人领取海盐县流动人口积分卡。6月15日至6月20日(工作日),申请人或委托人(需持委托证明)凭身份证到申请积分的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或公安派出所服务窗口领取积分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