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对当年在我区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具有南和区户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实行一次性救助。重点在以下困难学生中实施救助:
1.建档立卡家庭(含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
7.家庭遭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特殊情况导致入学困难的学生。
(二)救助标准
一次性救助标准每生2000-3000元,具体数额由区评定小组确定,主要解决大学新生报到的路费、学校助学金发放前的生活费等。凡已享受资助并达到救助标准的不再重复救助,低于救助标准的由救助学生户籍所在区政府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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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助程序
1.学生申请。由教育、民政、扶贫、工会、团委、残联等部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按照原有相关政策、标准、途径和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进行排查,逐一登记造册。符合救助条件的原毕业高中在区外的大学新生向所属地中心学校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在我区普通高中就读的大学新生到就读学校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救助的困难大学生要在学校指导下将个人信息录入河北省大学生入学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2.初步审核。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成员由民政、扶贫、财政、残联、工会、团委等单位构成,成立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具体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的审核认定工作,对提出救助申请的学生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资助意见。
3.复核公示。区评议小组对上报的拟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进行联合审查或入户调查,审查无异议作为拟救助对象。区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评议小组审核确定的救助名单,在户籍所在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学生正式纳入救助范围,并根据每个学生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救助资金数额。
(四)提交材料
学生申请时需提交材料包括:
1、学生申请书一份;
2、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3、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人及户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建档立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明、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其他造成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等任何一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