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发布了关于印发2022年长沙市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招生实施细则的通知,公布了长沙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区域内民办教育整体规模占比科学制定并逐级申报招生计划,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一贯制小学部直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
未达配建标准、开发单位以前自身配建的民办学校,招收其对应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作为遗留问题按照配套入学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招生计划总数。
子弟学校招收系统子弟,按照对口升学的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招生计划数
二、招生方式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按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实施分类报名,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统一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
学生(家长)在填报公办学校志愿时,可以自愿选择填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志愿,并参与微机派位。填报了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志愿,未派中志愿学校的学生,可以在微机派位后的规定时间,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
单校划片(含对口升学)的学生,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就读,必须填报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志愿。
民办学校招收其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按照配套入学方式招生录取。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招收其小学部直升学生(小学六年均在本校就读且自愿直升),统一实行网上报名,对报名人数超过直升计划数的,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
三、招生流程
1.计划申报
4月1日前,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制定并申报招生计划。
4月25日,市教育局核定并下发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计划。
2.提前招生
4月20日-28日,配套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提供全套资料到对应配套学校,按照《2022年长沙市城区小学升初中配套入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参与配套入学资格审查。
5月13日-15日,民办学校提交本校和办学主体教职工子女报名登记表、承诺书、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人事工资关系等证明,子弟学校提交系统职工子女报名登记表、承诺书、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人事工资关系等证明资料,报市教育局审定。
5月13日-15日,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自愿直升的毕业生,统一在“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 进行报名。
5月29日,对报名人数超过直升招生计划数的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统一组织进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
3.志愿填报
6月19日,全市统一组织小学毕业生进行志愿填报。符合长沙城区升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必须填报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志愿。
学生(家长)可以同时填报一所公办学校志愿和一所民办学校志愿;其中公办学校志愿为必填项,民办学校志愿为选填项。学生(家长)在选填民办学校志愿时,必须明确公办学校志愿优先还是民办学校志愿优先。
4.微机派位
6月30日,城区初中学校(含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统一进行微机派位。
选择公办学校优先的,若派中公办志愿,不再参加民办学校微机派位,也不再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选择公办学校优先但未派中公办志愿的,可参与民办学校微机派位,若派中民办志愿,即录取到民办学校;若未派中民办志愿,则录取到公办派位学校或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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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民办学校优先的,若公办志愿与民办志愿均派中时录取到民办学校;若未派中民办志愿,则录取到公办派位学校或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征集志愿招生。
7月1日,公布小学升初中微机派位结果。
5.征集志愿招生
7月6日-8日,填报了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志愿,微机派位未派中仍需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城区外需跨区域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就读的学生,登录“长沙市普通中小学入学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填报征集志愿,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征集志愿报名数小于或等于富余学位数,全部录取;若大于富余学位数,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
6. 审核录取
7月中旬,市教育局根据招生计划、志愿填报、微机派位等情况审定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的最终录取结果
四、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各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规定,依法依规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选拔,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2.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根据基础设施、办学条件、办学特色、收费标准等情况制定招生简章,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及时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招生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严禁提前收取学生学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3.严格维护招生秩序。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办学位,参与配套入学、九年一贯制小学部直升等已被提前招生录取、选择公办学校优先并已派中、选择民办学校优先并已派中的小学毕业生,均不再参加有富余学位的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征集志愿招生。
4.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学校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子弟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全免,民办学校招收的微机派位学生均按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骗和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违规签订协议。
5.严格控制域外招生。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原则上面向城区范围招生,主要接收本地生源,不得跨市州招生。有富余学位需跨区域招生的,需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同时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