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等有关要求,现对我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帐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并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上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 日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7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处)。
公示期:2021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 ;电话:0531-51785716;传真:0531-51785712;电子邮箱:DSL@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