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有效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研究拟定了《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17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监审处)。公示期:2021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 ;电话0531-51785716;传真:0531-51785712;电子邮箱:DSL@shandong.cn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10日
附件
关于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为规范我省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等有关要求,现对我省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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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线上学科类培训,30分钟时长的课时培训基准收费标准核定为:义务教育阶段16元/课时∙人次,高中阶段18元/课时∙人次;上浮幅度均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由培训机构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实际培训课时时长少于30分钟的,培训机构应按比例折算,相应降低课时收费标准。
二、培训机构收取的学科类培训费,应按规定缴入指定银行帐户。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规定时长的费用,其中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超过3个月,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按课时收费的,不得超过60课时,续费的不得早于剩余20课时。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三、培训机构应加强培训管理,压缩服务成本,降低收费标准,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体现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性质。并按规定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课本费、材料费等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超过或变相超过本《通知》规定的线上培训最高收费标准,
四、培训机构应按要求做好收费信息公开,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公布。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