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办法
(一)志愿填报
在6月8日至7月8日期间已按要求进行了信息采集,符合我校就读条件的我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包括已取得《跨学区就读申请表》编号的适龄儿童),须在8月21日8:00—23日18:00前登录“新泰市中小学招生管理平台”(http://111.17.215.209:8081/)或登录我校门户网站http://www.xtsxysyxx.com/或关注我校微信公众号,按照流程报名。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由学生家长向学校提交申请缓学的有关材料(缓学申请书、户籍、房产、病历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并填写《新泰市2020年适龄入学儿童缓学审批表》(详见附件),经学校调查确认后交市教体局备案。
特别提醒:网上报名信息一旦提交,将无法更改。网上报名成功后须打印出报名信息确认表,还须及时关注招生平台或学校网站发布的信息,根据学校要求提交材料接受审核。
(二)现场材料审核(现场提交材料时,请家长自行准备档案袋,把原件与复印件按网上填写内容顺序分别装订装入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封面贴好材料内容(见附件模板,从网上打印),写清证明材料明细及姓名、电话、网上报名序号;审核后,现场退回证件原件。)
1.符合第一、二类的适龄儿童,提交的材料为:
(1)报名信息表一份
(2)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不在一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已购买了商品房,无法提供房产证,但确已实际入住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备案可查的购房合同、全款购房票据、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原始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并经审核和现场确认)(4)父母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2.符合第三类第一种的适龄儿童,提交的材料为:
(1)报名信息表一份
(2)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不在一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在本校招生范围内实际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如:居住证明、水电等物业费用单据等)与复印件一份
(4)父母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符合第三类第二种的适龄儿童,提交的材料为:
(1)报名信息表一份
(2)(外)祖父母的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3)(外)祖父母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已购买了商品房,无法提供房产证,但确已实际入住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备案可查的购房合同、全款购房票据、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原始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并经审核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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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父母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4.符合第四类的适龄儿童,提交的材料为:
(1)报名信息表一份
(2)户口本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不在一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产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已购买了商品房,无法提供房产证,但确已实际入住的,需提供房管部门备案可查的购房合同、全款购房票据、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原始凭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4)父母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5)户籍所在乡镇教育办公室开具的《跨学区就读申请表》原件或《跨学区就读申请表》编号一份。
5.符合第五类第一种的适龄儿童,提交的材料为:
(1)报名信息表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不在一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适龄儿童的父母在招生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工作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劳动部门备案,至少2年以上)及复印件一份 (5)父母在招生范围内实际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如:居住证明、水电暖等物业费用单据等)与复印件一份
(6)户籍所在乡镇教育办公室开具的《跨学区就读申请表》原件或《跨学区就读申请表》编号一份。
6.符合第五类第二种的适龄儿童,提交的材料为:
(1)报名信息表一份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夫妻双方不在一户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经营证明(满2年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单据)、务工证明(有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5)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城区居住证明(住房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父母确系长期居住在本校招生范围内的有效证件证明等)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6)户籍所在乡镇教育办公室开具的《跨学区就读申请表》原件或《跨学区就读申请表》编号一份。
(三)报名注意事项
(1)按照我校招生范围报名和审核材料,如果不符将视为不合格。
(2)网上报名后,视为同意我校到有关部门查询报名者及监护人相关信息。
(3)报名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有关部门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入学的,开学后一经发现乘坐黑校车、送托管、住违规小饭桌的,一律予以清退,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5)房产证(不动产证)作为学生家庭房产的依据,租住房不作为学生家庭房产依据。我市从2018年开始,每套房产(住址)原则上小学每5年、初中每4年只能享受一次划片招生机会(多胞胎生育或法定监护人合法多胎生育的除外,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新迁入城区户籍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
(6)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入学,审核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执行《山东省<军人子女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泰公通〔2018〕93号)有关规定;我市招商引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审核提交的证明材料,执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持有“泰山人才金卡”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执行《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实施细则》(泰人才办字〔2018〕38号)有关规定。对于2020年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人员(依据市卫生健康局公布名单执行)子女就学,结合学生和家长意愿,按照《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十项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字〔2020〕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