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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哈尔滨松北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9-22 00:37:44
The Beginning

  根据《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哈教规〔20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松北区义务教育工作实际,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及总体要求

  (一)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免试就近入学。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校“四零承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招收特长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三)规范信息采集。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使用“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网上公布招生信息。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入学信息采集、核验,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及时公示预警。对学位紧张情况和招生政策变化要及时发布招生入学工作公示、预警提示,明确时间节点,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于学位紧张区域“新增”“插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要在住宅出售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安置学校申请,由区教育局明确归口学校或统筹安置办法,并对社会公布。

  (五)保证学位供给。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调研,摸清底数,做好因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带来的学龄人口变化预测分析,从生源规模实际出发,及时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有效扩大学位资源供给,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学需求。要通过建立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控制起始年级班级数和招生数等措施,确保按时限消除大校额。

  (六)坚持公民同招。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区学生(户籍或学籍在审批地)入学需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先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七)推进招生改革。结合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学校学位实际情况和控制大校额要求,综合研判,积极推进和探索符合本区实际的招生方式改革,依法制定和完善统筹入学细则,促进学位供需均衡,加快实现按计划招生步伐。

  (八)加强控辍保学。进一步健全完善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实现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指导学校在新学年招生前与公安户籍部门、村(居)委会、社区对片区内适龄儿童进行摸排,掌握每名适龄儿童情况。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坚决防止因疫情影响造成新的辍学。指导学校在招生后,将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情况与招生前摸排台账对照,对未在本学区入学的适龄儿童逐一掌握去向,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九)规范招生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种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或以举办各种实验班名义违规分班、违规收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十)明确责任主体。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主体;中小学校是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主体。学校要联合户籍、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核验户籍、房产等信息;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户籍、房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严格复核户籍、房产等信息。对“假户口”“假产权”要坚决清退。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对于在招生过程中发现的制假、造假、容假等行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具体内容和要求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2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申请推迟一年入学(填写《松北区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申请表》),由学校负责初审同意后,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暂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暂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暂缓入学。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校招收区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置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按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招生当年实际情况制定的统筹入学办法进行安置。学生在学区学校入学以招生当年7月20日之前的实际情况为入学依据,招生当年7月20日之后房产进户及办理户籍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置入学。

  3.统一网上报名。6月10-20日,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须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入学报名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报名信息采集不得要求提供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7月12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3-14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4.报名信息核验。6月28日-7月9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7月15-19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

  5.确认录取结果。7月20-22日,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公办初中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置的小学毕业生。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执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区教育局根据学生实际住址和初中学校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初中就读。利民学区初中按照《利民学区小学升初中招生办法(试行)》实行对口直升和统筹安置相结合的办法招生。

  3.回户籍地初中就读。在公办学校跨区、县(市)就读(户籍变迁等情况)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也可按照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初中招生政策在就读小学所在区、县(市)升入初中。民办小学毕业生可以回户籍地公办初中就读。民族小学毕业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以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我市在外地就读的(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可以返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民族小学、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分别向毕业公办小学、毕业民办小学、毕业民族小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学校或教育局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填报回户籍所在区、县(市)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县(市)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哈尔滨市嵩山中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哈尔滨市群力经纬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9中学校、哈尔滨市第31中学校等5所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不含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哈尔滨市文府中学、双城区第6中学的俄语班在其所在区范围内招生。哈尔滨市松北区对青山镇第一中学校、哈尔滨市松北区乐业镇第一中学校的俄语班在各自的对口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志愿到初中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允许招收俄语班的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在6月18日前完成。俄语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统一提档。

  5.报名招生时间安排。6月28日-7月1日,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6月18日前,利民学区公办小学校指导本校毕业生家长填写《2022年利民开发区小学升初中统筹安置学生登记表》(不含新区第二学校和利民二中小升初直升本校初中部的学生)并采集相关佐证材料高清图片与《利民开发区小学升初中统筹安置资格审查名册》一同报区教育局备查。新区第二学校和利民二中同时上报对口直升学生名册。7月7日前,利民学区公办小学校配合区教育局完成毕业生报名资格审查。7月8-9日,各公、民办小学校向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小学毕业生升学名册、毕业学年纸质学籍和双胞胎分入同一班级申请等材料。7月12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7月13-14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7月31日前,以公办初中为主体完成公办初中入学信息核验。8月2-5日,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含完成小学升对口初中学生信息导入和补充),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三)民办学校招生

  根据《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哈教规〔2020〕1号)、《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黑教规〔2020〕5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黑教基函〔2022〕69号)和《2022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开展好2022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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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向本区范围招生为主(具有本区户籍或学籍的学生优先)。松北区托管区域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哈尔滨顺迈学校和哈尔滨市万邦学校)可面向松北区和呼兰区招生。在具有本区户籍或学籍的学生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剩余计划可以接受本区随迁子女报名(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居住证);在本区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剩余计划可以接受跨区(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优先)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具有相应区户籍或学籍)报名。

  2.依法依规确定招生计划。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控制全区招生计划总数,确保全区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占比控制在15%以内。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违规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办理学籍。严禁超标准班额,按规定时限消除“大校额 ”学校。

  3.及时公布招生信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要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应包含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基本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计划数、住宿情况、公开承诺、招生咨询电话等内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4.严禁提前组织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时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向社会发布,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开展招生。严禁将小学未毕业学生或无小学学籍的学生招收到初中学校就读。

  5.严格规范招生方式。对报名人数超过派位招生计划的学校,按派位招生计划的100%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派位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九年一贯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可以根据学生意愿直升本校初中部,拟直升学生数大于初中部招生计划数的,也须采取随机录取方式确定直升名额。设有幼儿园部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2020年5月22日前的在园幼儿可以根据入园约定和幼儿意愿采取直升方式入本校小学部,具体办法同上述小学直升初中办法。2020年5月22日起,新入园的幼儿不再允许直升。依据相关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子女选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享受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入学政策。

  6.严密制定招生流程。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学生只可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所有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均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按报名志愿随机确定录取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录满(完)为止。电脑随机录取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未被相应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以报名时提交的户籍、房产及小学毕业学校信息为依据)统筹安排入学。

  7.优化报名录取手段。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网上报名、志愿填报、随机录取、一键分班、公开公示等功能,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8.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禁擅自更改录取结果;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录取以外方式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酌情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四)特殊群体招生入学

  1.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充分发挥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鉴定及安置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健全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综合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表现,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综合鉴定与评估,提出特教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不同的安置方式及个别化教育建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学校就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接收残疾儿童少年就学的普通学校要做好随班就读教育。

  2.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到本民族学校就学。到本民族学校入学的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到户籍所在区、县(市)民族学校就学,户籍所在区、县(市)没有本民族学校的可到我市其他本民族学校就学。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学校就学的,享受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学校入学。在民族小学毕业的小学生,不再就读民族初中的,可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

  3.妥善解决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问题。根据实际居住情况,统筹安置集体户口、拆迁(棚改)户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实际居住地就学,可参照户籍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学办法统筹安置。因住所拆迁临时变更居住地址需跨学区入学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凭拆迁(棚改)户提供的临时居住证明、户口簿和拆迁(棚改)的相关手续,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予以统筹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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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区居住的高端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5.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随迁子女拟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在我区居住的居住证。区教育局按照“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随迁子女就学,确保“应入尽入”,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不得直接招收随迁子女入学。

  6.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我区可以接收外籍学生的义务教育学校有:哈尔滨新区师范附属小学校、哈尔滨市实验学校(小学部、初中部)、哈尔滨美佳外国语学校(小学部、初中部)、哈尔滨市鹰沙中加学校(小学部、初中部)、哈尔滨市万邦学校(初中部)。学校要认真审核外籍学生资格,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 号)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分班、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新的大班额。

  2.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的规定,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继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时间为8月27-28日。

  3.严格学籍管理。学校要认真审核拟招收的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做好学籍相关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做好小学一年级新生学籍注册;初中学校要以学生实际到校为准,不得为未报到学生调取电子学籍。

  (六)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通过“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网站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如下信息:

  1.本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政策;

  2.辖区内公办小学招生学区范围、报名时间、报名方式以及报名所需的各种证件;

  3.辖区内公办初中招生对口学校;

  4.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报名招生时间、招生办法、收费标准等;

  5.区教育行政部门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松北区教育局教育科 电话0451-88080035。

  三、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公正,关系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各校“一把手”要负总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学校要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积极宣传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成就以及我市有关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政策,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全程监控,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对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监督指导。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切实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全面强化监督问责,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依照有关规定对学校给予核减第二年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在招生结束后,区教育行政部门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对于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学校及时予以通报。

  四、招生工作流程

  (一)公办学校

  1.发布招生方案和招生简章。5月31日前,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上报区招生工作方案。6 月2日前,区教育局公布招生方案。6月6日前,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布经区教育局审核后的招生简章。

  2.进行网上报名。6月10-20日,公办小学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6月28日-7月1日,家长在“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

  3.进行信息核验。6月28日-7月8日,公办小学新生信息核验。7月15日-19日,对报名民办学校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及家长信息进行核验。7月31日前,公办初中入学信息核验。各中小学校会同房产和户籍部门对新生房产和户籍信息核验;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房产和户籍部门对新生房产和户籍信息复核。

  4.整理学生档案。6月18日前,利民学区公办小学校向区教育局报《利民开发区小学升初中统筹安置资格审查名册》及佐证材料高清图片。7月8日前,各公、民办小学校需将本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电子学籍及纸质学籍整理完毕,保证人籍一致,如遇特殊情况需向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情况说明。7月8日-9日,各公、民办小学分类将小学毕业学年纸质学籍档案(附各类别名单及与名单相一致的电子数据)上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原松北各公办小学和利民学区新区第二学校、利民二中上报对口直升学生名册。各公办小学毕业生中如存在双胞胎需进入同一班级就读的,学校要将证明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5.进行信息补充。7月13-14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6.完成录取确认。7月20-22日,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8月2-5日,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7.进行新生分班。8月27-28日,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派位分班,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8.完成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二)民办学校

  1.发布招生信息。5月31日前,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完成招生材料的申报、审核工作。完成直升学生和优抚对象子女人数、名单统计确认工作。6月6日前,区教育行政部门在“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上公布辖区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电脑随机派位计划数单独列出)、招生简章、收费标准等,同时发布相关招生政策解读,供家长了解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相关要求和报名流程。

  2.进行网上报名。6月10日0:00-12日8:00,本区户籍或学籍学生家长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选择填报1所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真实、完整、清晰地提交报名所需要的所有资料,报名截止后不得变更或放弃已选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志愿。6月12日12:00前,公布可接受随迁子女(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具有本区居住证)报名的学校。6月12日12:00-12日24:00,接受随迁子女(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具有本区居住证)报名。6月14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报名人数。6月14日20:00-16日8:00,对本区内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第一次接受跨区(仅限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具有相应区户籍或学籍)报名。6月18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6月18日20:00-20日8:00,对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的,第二次接受跨区(仅限其它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具有相应区户籍或学籍)报名。6月22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次跨区报名人数。

  3.报名信息审核和资格确认。6月28日-7月1日,区教育行政部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联合相关部门,对已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报名资料有欠缺的适龄学生,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补交、复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学生取消其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家长,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学。7月3日,公布经审核后的实际报名人数和名单。所有经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少年,获得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资格。

  4.电脑随机录取。7月5-12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依据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录取。

  (1)直接录取。7月5日,对本区报名人数不超过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的,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全部录取。对跨区(1-2次)报名人数少于剩余计划数的,也直接全部录取。

  (2)随机录取。7月5日,对于本区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的100%。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跨区(1-2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剩余招生计划数100%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电脑随机生成录取顺序号,公示录取顺序号,按计划数顺次录取。

  (3)交费确认。7月6日8:00-8日12:00,对直接录取和取得随机录取(在计划数序号内)资格的学生进行交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录取,对放弃录取的名额,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按随机录取序号顺次通知家长交费,在7月10日15:00前录满(完)为止。

  (4)公布结果。7月12日,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在“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公布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录取名单。

  同时,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哈尔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统筹安置办法安置公办学校就学。

  5.电脑随机分班。8月27-28日,通过“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对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生进行电脑随机分班。

  6.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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