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办法 (试行)
为落实成都市对外开放大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在蓉港澳台 居民子女及港澳台籍适龄少年儿童(以下简称“在蓉港澳台适龄 少年儿童”)入学提供便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对象
在成都工作(学习)或投资的港澳台居民的适龄子女(含被 监护人,下同)和跟随法定监护人在成都居住、生活的港澳台籍 适龄少年儿童。
二、适用范围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可就读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
(一)学前教育
在蓉港澳台适龄儿童就读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当年 户籍儿童入园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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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义务教育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就读公办学校,由其法定监护人户 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转)学。
(三)高中阶段教育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就读高中阶段学校,按当年招生政策执 行。申请转入我市就读普通高中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 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四)就读其他类型学校
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选择就读其他民办幼儿园及中小 学校根据学校当年招生办法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就读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申请人按照当年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招生安排,根据幼 儿园招生服务范围,按规定报名时间向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公办 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区(市)县 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幼儿园做好港澳台适龄儿童入园工作。
(二)申请就读中小学校:
1.申请人应于当年 5 月 31 日之前向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或居 住证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 童入(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转学须于每学年末前 10 日内提交申请。已在成都市就读的学生小升初时,按当年小 升初政策及流程执行。
2.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实申请材料。 3.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生就读学校,并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一)法定监护人须填写《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转) 学申请表》(见附表)。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港澳台籍居民为其子女申请入学。须提供申请人及子女在有 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亲子关系 证明(或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蓉居住和投资(或 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等。
法定监护人为其港澳台籍子女申请入学。须提供申请人《居 民身份证》和在蓉户籍证明(或成都市居住证);其子女在有效 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和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亲子关系证 明(或监护关系证明);申请人一方或双方在蓉居住和投资(或 工作、学习)相关证明材料等。
中小学在校生转学时须提供原学校就学证明。
五、学生管理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中小学校、幼儿园, 应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在蓉港澳台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提供方便,对 接收学生的学习、生活、安全等切实加强管理,为他们的正常学 习、生活创造良好条件。
(二)学校应将接收的学生纳入学籍管理,教育和引导学生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如发生伤害事故,按照教育部、 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三)学生在校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由接收学校发给义务 教育完成证书或高中毕业证书。
六、其它
(一)根据本办法,各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 实施细则。
(二)华侨子女入学参照《四川省关于华侨华人子女回国接 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川侨发〔2009〕23 号)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如果教育部 和四川省教育厅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此前在蓉港澳台适龄 少年儿童入学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