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艺术类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开展音乐、舞蹈、美术、戏剧(戏曲曲艺)及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面向普通高中生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普及艺术教育,发展素质教育,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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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审批:
第六条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属地审批,由举办者向培训场所所在地的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面向中小学生及幼儿园适龄儿童的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服务等活动。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
第七条举办者申请设立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指引,具备与所实施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培训经费、机构章程、培训教材、相应职业(专业)能力的教学人员等条件。
三、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将许可证书或审核意见书、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按照许可证书或审核意见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开展艺术类培训活动。
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或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许可证书或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应当报属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艺术类培训机构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夸大培训效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到中小学校园(含幼儿园)内或学校周边进行招生宣传或发放招生广告,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