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考前防疫要求
(一)如实申报个人健康信息
1.考生须至少于考前7天(10月22日前)使用手机下载“天津数字防疫APP”,在“一屏通行”中申领“天津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每日登录更新健康码状态。
2.考生须至少于考前7天(10月22日前)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下载《2022年下半年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以下简称《健康卡》,见附件1)和《流行病学调查表》(以下简称《流调表》,见附件2);按规定如实记录考前7天期间体温,签署《健康卡》,填写《流调表》,将以上材料在每场考试入场时交给工作人员。参加多个科目考试的考生须填写多份《健康卡》和《流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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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须至少于考前7天(10月22日前)登录“天津市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健康监测”小程序(https://jiankang.zhaokao.net:9366/),每天如实填报个人健康信息。
(二)考前核酸检测
1.考生应按要求合理安排考前核酸检测时间,确保考试入场前查询到检测结果,以免影响参加考试(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时间依据采样时间计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可以为核酸检测机构出具的纸质报告或“天津数字防疫APP”在线实时查询调取的电子报告。
2.考前7天内始终在津且可以自由流动的考生,须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3.考前7天内具有我市低风险区旅居史的考生;考前7天内具有澳门旅居史的考生;解除集中隔离未满7日的考生;与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同住的考生;具有发热、干咳、乏力等可疑症状,尚未经医疗机构鉴诊的考生;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符合出院/舱标准且离院/舱后未满28日的考生;离开风险区域、重点疫情地区未满10日的考生;其他需要核酸筛查的考生,须持考前72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24小时一次,且两次间隔须超过24小时)参加考试。
4.考前7天内具有天津以外地区旅居史的考生,须按照我市要求履行报备手续后,持考前72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24小时一次,且两次间隔须超过24小时)参加考试。
5.自低风险区(以国务院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抵津考生,须按照我市要求履行报备手续后,持考前72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24小时一次,且两次间隔须超过24小时)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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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中高风险区(以国务院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区和发生本土疫情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将县(市、区、旗)调整为所在乡镇(街道))及感染者关联轨迹区旅居史的考生,除按照我市要求履行报备手续外,还应严格按照我市疫情防控规定执行隔离管控措施(以津云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管控措施解除后,持考前72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24小时一次,且两次间隔须超过24小时)参加考试。
02 考试注意事项
1.参加考试须确保证件材料齐全,进入考点参加考试所需证件、材料包括:①考生准考证;②有效身份证件;③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卡”;④实时天津健康码“绿码”;⑤规定时效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⑥填写完整的《健康卡》;⑦《流调表》。
2.考生须遵守考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健康检查和登记,如遇突发情况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考试当日考生应预留充足的时间,提前到达考点以免影响考试。
3.考试期间除入场身份核查外,考生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4.考生须听从考点工作人员指挥,依据分类管理原则有序进入考场。进、出考场或如厕时均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
5.所有考生均须进行考后7天健康监测。如有发热或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等异常的,应及时就医排除新冠肺炎,并向报名所在考区报告有关情况。报告主要内容为: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考点学校、异常情况(①有发热等症状,经诊断确诊为新冠肺炎;②有发热等症状,经诊断排除新冠肺炎;③其他情况)。具有高中低风险区(以国务院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市防控指挥部确定的重点涉疫区和发生本土疫情及感染者关联轨迹区(以津云客户端每日发布为准)旅居史的考生,须于考试后第1日和第3日进行核酸检测,并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上报报名所在区考试中心。
03 特别提示
1.考生须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坚持非必要不离津。如离津,建议考前7天返津备考,以免因疫情变化而影响参加考试。
考生来返津途中需做好个人防护。来返津需持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抵津后要在设有核酸采样点的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高速路口等进行“落地检”,在间隔24小时后、72小时内完成第二次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外出。同时,严格落实“七天三不”防疫要求,即抵津7日内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并要做好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及时主动向社区、单位或住宿宾馆报告,按规定就医。
2.来返津人员应认真阅读我市疫情防控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要求。
3.凡隐瞒病情或者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居史和接触史等信息,以及拒不配合考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考生,将被取消考试资格,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4.考生确因疫情防控执行隔离管控措施无法正常参加考试,可于考前向报名所在区考试中心(考生联系电话见附件3)提交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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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变化适时调整,请考生密切关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招考资讯网”发布的信息,以及各考区发布的提醒消息,随时留意短信通知,及时了解相关要求。
防控疫情,人人有责。请广大考生遵守相关规定,共建共享安全健康的考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