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居住登记怎么办理?
一、办理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到本市其他县(区)居住的本市户籍人员。跨市辖区之间,张北县与察北管理区之间,沽源县与塞北管理区之间的人员除外。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2、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登记。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的,应当提交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注:居住在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直系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60日以下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办理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身份证件;
②实际居住地址信息。
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居住登记时,在信息系统中查找不到流动人口提供的住所信息的,可要求流动人口提交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包括:
①租住出租房屋的,指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人的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
②居住自有住房或配偶、父母、子女所有住房的,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③借住亲友家中的,指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亲友居民身份证和借住情况说明;
④居住在寺庙的,指所在寺庙出具的挂单或居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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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或工地、学校宿舍、救助站的,指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学校等出具的居住证明;
⑥在医院住院就医的,指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
⑦居住在其他居住处所的,提交实际居住地址证明。
三、办理流程:
①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
②填写信息登记表;
③核验申报信息;
④采集申报人人像;
⑤民警实地核实。
四、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对需要出具居住登记凭证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取费用。
办理地点: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
注: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县(市、区)(不含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本市市辖区到本市其他市辖区)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