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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我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投靠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
4、对属于挂靠在我市的常住居民户口人员(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的,需户主当场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5、对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常住户口人员,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的,还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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