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德市区、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当地常住户口,区分以下不同情形提供不同办理材料。
1、落户自购房屋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贷)款票据;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2、落户合法自建房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3、落户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包括各级政府集中开发的廉租房,单位或部队分配并发放长期使用权证的公有住房、军产房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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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廉租房的需提供《廉(公)租房租赁合同》;
(4)符合公有住房、军产房的需提供政府、单位或部队房管部门证明;
(5)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落户借住亲属房屋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主及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主当场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注明亲属关系);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5、落户租赁房屋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房主及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租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房主当场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
(5)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6、落户社区公共地址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
(4)《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