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通知
一、简化水价分类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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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由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各类用水具体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二、具体收费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和特行用水价格暂不调整。
(二)将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并为非居民用水价格类别,实行工商用水同价。
非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平均每立方米4元提高到5.80元,分两步实施
2013年12月1日起并价后提高到4.90元,2015年7月1日起由4.90元提高到5.80元。具体构成为:
1、黑河水利工程向西安市非居民供原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75元提高到1.16元,第一步由0.75元提高到0.87元,第二步由0.87元提高到1.16元;石头河水库向西安市非居民供原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0.60元提高到0.90元,第一步由0.60元提高到0.70元,第二步由0.70元提高到0.90元。具体结算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用水结构协商确定。
2、非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30元提高到0.72元。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90元提高到1.42元,第一步由0.90元提高到1.10元,第二步由1.10元提高到1.42元;自备井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自来水提价幅度同步提高。
3、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提高到每立方米3.38元,第一步提高到2.80元,第二步提高到3.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