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第三类人员申请医疗救助办理流程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一卡通”或银行卡复印件;
3.当年度疾病诊断书或病史证明材料;
4.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当年度医疗费用结算清单、转诊证明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等;
5.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身份认定、家庭财产、收入状况、家庭成员等证明材料。
二、入户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完成入户调查核实和基础资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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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调查时,调查人员须到申请人家中调查其家庭人员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根据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调查核实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出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等评估材料,同时对其医疗救助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需将相关评估和审核资料(包括医疗救助申请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前期收集的申请对象相关资料)提交至县级医疗保障部门。
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核支付
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在完成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银行账户或“一卡通”账户,并将批准意见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将材料退回,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定期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季度末,根据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当季审批的救助对象救助实施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固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县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经调查,确属违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要及时将救助资金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