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政策支持。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公共服务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落实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
1、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对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3、为社区提供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5、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
6、加大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力度,支持承担指导功能的示范性、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积极推动公立幼儿园参与托育机构建设。
7、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服务提供金融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托育相关保险产品。
8、支持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培训,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制度。
9、规范家庭托育服务、推动持续健康发展,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二)降低生育成本。
1、严格落实依法生育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20天等制度。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保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未就业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稳步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普遍实施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的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合理诊疗,进一步控制生育成本。研究制定育龄夫妇孕前、孕期、产后保健服务项目和价格体系,将符合条件的生育相关诊疗项目按程序纳入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将孕产妇产前检查、产后康复费用等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适应参保群众保障需求和技术发展进步,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家庭生育成本。
(三)降低养育成本。
1、落实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2、落实育儿假制度,夫妻依法生育子女,在子女3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每年均可享受10天育儿假。
3、鼓励各地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建立育儿补贴制度。
4、鼓励用人单位从工会经费中报销职工依法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5、对依法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购买、公租房配租等多方面提供政策优惠,根据家庭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6、14周岁以下儿童凭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公交、地铁。
(四)保障女性权益。
1、在公共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所普遍配备母婴设施和母婴绿色通道,减少母婴出行障碍。
2、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配备母婴设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协助女职工处理好工作与家庭关系。
3、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规范用人单位招录、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4、落实《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依法查处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生育、公平就业等权益的违法行为。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女性重返就业岗位,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提高企事业单位给付比例,降低女性因生育造成的失业风险。
(五)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并适时调整奖励扶助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因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每年可累计享受15天的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视为出勤。全面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综合保障制度。落实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发挥好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湖南省人口健康福利基金会作用,重点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