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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户就业单位
1.毕业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大中专学生,且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
(一)《就业报到证》;
(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三)《毕业证书》;
(四)户口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五)《户口迁移证》(录取时户口未迁往院校的本省籍毕业生,不需提供);
(六)选择新立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七)选择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八)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
2.退出现役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且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
(一)《就业报到证》;
(二)《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或者《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三)《毕业证书》;
(四)户口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五)退出现役证书;
(六)选择新立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七)选择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二、回原籍或现家庭户籍所在地
1.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
(一)《就业报到证》;
(二)《毕业证书》;
(三)《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五)选择新立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选择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七)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
2.原籍我省在省外院校就读期间或毕业后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的毕业生且户口在省外学生集体户。
(一)《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二)《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三)《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五)选择新立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选择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七)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
3.原籍我省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继续在本省大中专院校就读,且户口在继续就读前学校集体户。
(一)《就业报到证》;
(二)《毕业证书》;
(三)《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五)选择新立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选择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七)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
(八)本人书面申请。
4.原籍我省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院校毕业生,但不符合就业所在地的落户条件。
(一)《就业报到证》;
(二)《毕业证书》;
(三)《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五)选择新立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选择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七)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
(八)本人书面申请。
5.原籍我省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但未落户,现原就业单位不存在或者不在原就业单位工作。
(一)《就业报到证》;
(二)《毕业证书》;
(三)《户口迁移证》;
(四)户口迁入人《居民身份证》;
(五)选择新立户口的,需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六)选择投靠他人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七)持证人写出情况说明(《户口迁移证》的迁往地址与实际落户地址不一致或超过有效期限)。
(八)本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