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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养犬罚款规定 宿迁市养犬管理条例

来源: 更新时间:2022-11-10 14:50:50
The Beginning

  根据《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市区违反养犬管理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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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THE END

TAG:公安机关  宠物  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  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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