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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通行限制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6号),坚决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降低营运车辆污染物排放水平,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如下限制通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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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全天禁止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进入我市行政区域以内(除高速公路)道路通行。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设置禁令标志。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驶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注册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中重型营运柴油货车以外的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军队、武警车辆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