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医疗保险报销政策
住院医疗报销待遇
参保人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可报销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时设起付标准、最高报销限额和支付比例。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每次在本市内住院起付标准为:
1.基层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500元。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00元。
3.三级乙等医院1000元。
4.三级甲等医院1200元。
中医、儿科、康复、精神、妇幼等专科医院起付线按相应级别下降一档,最低为800元。
市外医院1500元,异地安置(含异地居住、异地外派)人员1200元。
(二)最高报销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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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住院(含特殊病种)每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报销限额按本市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确定。最高报销限额由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定期调整并公布。
一档、二档参保人的住院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三档参保人为20万元。
(三)报销比例
参保人每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报销限额内的可报销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参保人:
在本市内基层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参保人分别报销95%、88%、85%,医保退休人员分别报销95%、9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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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在本市内基层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分别报销90%、80%、75%。
按增设缴费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在本市内基层卫生院、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分别报销85%、75%、65%。
3.参保人办理异地居住登记手续或经批准转院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未经批准在市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先自费20%,再按市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报销。
参保人办理异地安置、异地外派工作登记手续的,按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报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医保退休人员为90%,一档、二档在职参保人为85%,三档参保人为75%,按增设缴费标准缴费的参保人为65%。
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基层卫生院报销政策以一次住院予以报销结算。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由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门诊医疗待遇
门诊医疗待遇分规定病种门诊待遇和普通门诊待遇,规定病种门诊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慢性病种门诊。
(一)规定病种门诊待遇
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政策支付。
慢性病种门诊在本市内就医的,一档或二档参保人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三档参保人按60%比例报销,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二)普通门诊待遇
在市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的,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报销,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按20%比例报销。一档或二档参保人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三档参保人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签约或选定基层医疗机构(下称选点)就医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慢性病种门诊提高5个百分点。
签约或选定山区基层卫生院就医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慢性病种门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签约基层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起付标准下降200元。
对不符合分级诊疗管理办法规定就医的,住院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慢性病种门诊、普通门诊报销设立起付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