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2年8月26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大电动自行车管理力度,规范通行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二、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根据《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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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二十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
四、根据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公函〔2022〕88号)的要求,2022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对悬挂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暂不禁止上路行驶。
特此通告。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