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者其代理人以家庭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
(一)申请人提交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书(申请书应明确陈述申请人户籍地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和身体状况、财产和收入状况、致贫原因等,并明确提出低保申请请求)、签署《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镇(街道)应当场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1.镇(街道)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不得让群众提交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填写《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及镇(街道)工作人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采取以下方式: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由镇(街道)工作人员(驻村干部)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会救助村协理员等组成,每组不少于2人。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和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方面的相关佐证资料。填写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内容,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3.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4.其它调查方式。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镇(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小组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监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和入户调查人员、社会救助协理员等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村两委会干部不得超过2人。每次参加评议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县(区)政府民政部门也可派员参加民主评议会。
民主评议会由镇(街道)工作人员主持进行,并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宣讲低保资格条件、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等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2.介绍情况。民主评议小组介绍评议小组人员组成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3.现场评议。评议小组成员向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讨论,对不认可的项目应说明原因和理由。民主评议有争议的,评议小组成员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投票表决评议。
4.作出结论。评议小组现场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评议结论。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议的,应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实际到会的评议小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即表示该申请家庭所提供的经济状况和入户调查情况是基本真实和完整的。不得以民主评议会投票表决结果来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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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镇(街道)应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评议。
定期进行复审的调查结果,可以不进行评议。
(四)镇(街道)应组织召开审核会议,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栏或低保公示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镇(街道)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公示有异议的,对异议部分重新调查核实。
(五)镇(街道)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可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申请人证明(声明)材料弄虚作假;
2.拒绝工作人员及有关部门(机构)入户调查的;
3.威胁、殴打、辱骂低保经办人员或入户调查人员的;
4.申请城市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5.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街道)应及时上报取消或调整低保待遇:
1.家庭成员有增减或家庭收入有变化的,上报调整低保待遇;
2.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上报取消低保待遇;
3.住址变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不告知低保经办机构,导致半年以上无法联系的,上报取消低保待遇。
三、审批。
1.资料审查。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街道)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和审核意见,资料不全或程序不全的,要及时发回镇(街道)进行补充和完善。
2.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资料审查完成后,县(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信息核对对象包括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县(区)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按照申请人授权,对低保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包括收入、财产及支出)进行核对。对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应终止审批,向申请人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应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县(区)层面核对不了的信息,提交市级信息核对部门进行核对。
3.入户抽查。县(区)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它需要重点调查的申请,应100%入户调查。
4.会议审批。县(区)低保经办机构应将调查审核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审批意见提交县(区)民政局局务会或办公会进行审批,明确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纳入低保的要明确批准申请人享受低保的档次和月保障金数额。
有条件的地方,县(区)级民政部门可以邀请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派员参与审批。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保障范围,也不得把评议结果作为审批的唯一条件。
5.审批公示。对批准纳入低保的家庭,应当通过镇(街道)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民政信息公示栏或低保公示栏将户主姓名、保障人口、家庭收入及拟补助金额张榜公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书面批准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街道)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说明理由。
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受理镇(街道)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对县(区)级民政部门不批准纳入低保或者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不服的居民,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县(区)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 低保金发放。低保金应当按照核定的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的,应当按照核定的救助档次标准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经批准纳入低保的家庭,县(区)级民政部门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
五、 实施分类施保。对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增发一定比例低保金保障其基本生活。
1.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低保金;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低保金,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增发标准。
2.重度残疾人按本规程第二章第七条第四款认定,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治疗后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人员。